這種反文明、反法治、最惡劣的辦案方式,是為了經濟利益,是正常民事訴訟所得不到的。 楊耀偉先是惡意虛構王振國是“**可以沒收並獲得六七十億元的財產,在這樣的利益的鼓動下,案件走向了極端,也把乙個企業家推入了深淵。 經過這種龐大而壓倒性的專案模式,就連離開20多年的王振國老家也去深挖調查,也只發現了十多年前公司安保的安全糾紛。 在一系列非法行動中,它被公升級為刑事案件,然後通過瘋狂的言辭和孤零零的證據強加給王振國。 我們暫時不在乎這些事情是不是王振國的指示,這些事情是否真的發生在十多年前; 就算都是真的,一切都如辦案機關所描述的那樣,只是“事”而“事”不是“罪”,也不是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每一件“事”都是“罪”。 “物”與“罪”之間有嚴格的法律界限,今天兩個人發生衝突打架,這是“物”而不是“罪”,只有被打的人才構成“輕傷”才是“罪”。 於是十多年前的“事件”,十幾年後,被偽裝成“犯罪”。 普通人關心的是“物”的對與錯、真與假。 法律關注的是結果的損害程度。 假病歷、假考核、假鑑定、假證據,“物”變成了“罪”,在辦理這樣的案件時,沒有人能經得起如此深刻的重新計算。
今天的結果證明,王振國是乙個經得起考驗和調查的無辜企業家,但如果他過去有一點壞事,他早就被關進了“死囚牢房”。 楊耀偉之所以敢先把王振國預設為***,是因為以他過去的認知和經驗,任何乙個創業者都可以用這種模式來彌補,“創業者創業越多,時間越長,面臨的需要解決的矛盾和糾紛就越多,這些矛盾和糾紛不是普通個體家庭和人民所面對的數量和進展, 只要稍有不慎,就會在這種深挖反算中成為犯罪分子。 這也是我們一再提出保護企業家和容錯機制的根本原因。 正如專案組組長,楊耀偉的結拜朋友朱慕明對王振國說:“王振國,乙個企業家不可能是無辜的,你有20多家公司,我找你乙個公司半個東西,你看你是不是夠***今天,在這麼瘋狂的解釋下, 王振國仍不構成***,說明王振國是乙個清白無辜的企業家。 在調查過程中,沿江市公安局查封了王振國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夫妻財產和親友賬戶,目的是打擊歹徒,沒收所有財產。 然而,這些目的,即使是在各種種植和框架中,也沒有達到沒收所有財產並把王振國打成***的期望。
在終審判決中,前述稱王振國是作惡勢力的組織者,但後來的判決並未認定王振國為作惡勢力。 王振國的律師、北京和昌律師事務所主任鄒家明說:“判決是基於判決書中正文的最終認定,王振國實際上並沒有被認定為惡勢力。 王振國被認定為惡勢力了嗎? 但它是故意含糊其辭的,以便那些需要它的人可以拿走他們需要的東西,正如你所理解的那樣,以便使用者可以隨意使用它。
王振國是邪惡勢力的組織者,因為在判決書的前文中有所描述; 王振國不是作惡勢力的組織者,因為判決不予肯定。 為什麼模稜兩可? 由於王振國一人不能構成惡勢力,因此在初審判決中,王振國的同案被告人未被認定為惡勢力,王振國一人不符合惡勢力“三人以上”的硬體要求; 所謂王振國指使員工挑起事端,就是對方先過錯的衝突,挑起事端、尋釁滋事,是無中生有的流氓犯罪。
你不說王振國是邪勢呢? 這也很難解釋。 早在王振國案之前,326 專案組將本案列為“有組織犯罪惡難”,集體授予二等功功,表彰大會給予數十萬元獎勵。 這一切都是楊耀偉為省公安廳專案組爭取到的好處,也成就了他曾經在大連市舉辦的宴會26 工作隊核心成員的承諾。 當時,具有指定管轄權的經營者在本案中,326 名義上的負責此案的人姚偉,公安廳刑事偵查組組長姚偉在中途被監察委員會審查拘留,當專案組擔心被曝光時,楊耀偉在幕後站了出來。 因為他知道,領導有領導的利益,基層人民警察有基層人民警察的利益。 不過,此時王振國的案子還沒有開庭審理,王振國有罪嗎? 罪是什麼? 沒有乙個得到確認,已經有鑼鼓聲,鼓聲和號角齊聲響起,開始了表彰大會。 中國刑法規定,除人民法院外,任何人不得對他人定罪。
雞肉早就在鍋裡燉了”。 判決中沒有含糊不清,那些二等功,那些獎勵呢? 不管王振國是不是作惡勢力的組織者,到頭來,大家都拿自己需要的,這是不是驢,不是馬,也不是騾子的判斷。
2020年8月28日上午,在沿江市寬店看守所一號審訊室,警官璇某強和特案組另外兩名民警以送達通知書的名義對王振國進行訊問。 玄某強道:“王振國,你確實有點委屈,聽說你幫宇軒還了不少債,今天老朱讓我跟你談談,你能給我們弄點錢嗎? 王振國問:“多少錢? 什麼條件? 玄某強答道:“老朱沒說,怎麼就不能一億? 領導說,你不給,就會多加幾宗罪名。 王振國道:“讓朱支隊親自來談談,你和搶劫有什麼區別嗎? 當時,鎮安區還有另外兩名民警在場,還有錄音錄影。 但沒過多久,關店看守所的警方就得知,朱某明在擔任鳳城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因私自放出持槍殺人犯,被雙槍擊退,此後一直沒有後續。 但在2021年,王振國確實收到了三份“捏造”的指控通知書,但沒有起訴。
2020年10月,王某某與燕江“326日《專案組》黃某某等人,組織了濱海市海警、邊防、島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 以公司海域租約到期為藉口,暴力打傷三名員工,其中兩人住院治療,多部手機被拋入海中。 強行占領新玉公司海域,強行捕撈,導致新玉公司停工停產至今,損失不可估量。 如果租約到期,屬於民事糾紛,應由法院裁決,沿江市“326 “和工作隊有什麼關係?” 和濱海市公安局有什麼關係? 他怎麼能當著這麼多公安機關的面,狠狠地毆打這麼多人? 其實這個時候,大家都知道,沒收王振國的財產是不可能的,用法律來謀取利益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開始搶劫了。 (有關詳細資訊,請參閱網站**
貪汙案,從無罪到有罪,涉及27億“贓款”,其實這是乙個根本無法執行的判決,因為這些所謂的挪用公款事實,都是兩家公司的合同行為。 王振國沒有交錢,連判決都無法解釋這一點 27億從何而來? 它又去哪兒了? 在那之後,它只是憑空說了乙個數字,27億的天文數字出乎意料地不見了,世界荒謬可笑。“贓款”特指因犯罪而獲得的非法所得。 這是乙個具體的東西,而不是乙個籠統的類別。 在判決書中,不可能將任何金錢或物品認定為“贓款”。 可以理解,因為法官認為“無罪”。 有罪判決必須寫出來,而且只能寫得含糊不清。究竟是怎麼回事? 你猜?
另外,所謂犯罪公司鑫玉林公司為榆林公司償還了4億本息的債務,估計至今還未償還本息約3億元,辛玉林公司如何還款27億“贓款”呢?
本案判決最鮮明的特點是“贓款”27億到底去哪兒了? 沒人知道。 為了利益,忐公子藐法藐法,甚至舔刀血,蹼蛾蛾到火。 本案最大首席局長、濱海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楊某某被免職; 本案前台專案組組長、指定管轄人姚某被免職; 鹽江市掃黑除惡領導小組組長、鹽江市法制委書記楊被免職; 沿江市副市長、公安廳廳長“ 326 “該項目的最高領導人孟被解職; 劊子手、刀斧手、本案專案組實際組長、鹽江市公安刑警支隊支隊隊長朱某某被解職。
一群犯罪分子處理的案件仍在發酵中。 讓人嘆息,深思。 腐敗分子有多少錢,很多人關心,但很少有人關心他們做了多少壞事,這些壞事給國家、人民和社會帶來了什麼樣的不良影響? 壞人被抓了,對腐敗分子的零容忍是一件大事。 但是這些惡棍以法律的名義做的壞事呢? 如何挽救被冤枉的企業家? 它為我們提供了更沉重的思考和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