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化學品分類標識規範 第31部分:化學工作場所警示標誌》(GB T 30000。31-2023)於2023年11月27日正式發布,將於2024年6月1日正式實施。
作為GB 30000《化學品分類標籤規範》第31部分,它與《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標籤制度》(GHS)(Rev.9)相關的技術內容保持一致。
該標準旨在確保人們在工作場所的安全,並提供必要的資訊和指導,以減少事故和傷害的發生。 這些標誌可以提醒人們注意潛在的危險,並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和保護措施。
為了更好地執行GB T 3000031-2023年,我國在相應規定中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和危險因素較大的相關設施裝置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0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工作場所和安全設施裝置設定顯著的安全警示標誌。
化學工作場所警告標誌的具體內容包括:
溫馨提示:除了理化性質和預防措施的象形圖外,上述化工工作場所的警示標誌也是化工安全標籤的要素,但詳細要求不同。
此外,該標準還規定了化工工作場所警示標誌的製作和應用要求,包括顏色、字型、尺寸、印刷要求、設定位置、設定方法、設定高度等。
標誌的示例如下:
未能設定安全警告標誌可能會導致這些處罰
標準發布後,企業應在2024年6月1日前按照標準要求在化工工作場所設定警示標誌,否則將面臨相關處罰。
具體依據及處罰如下: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生產經營場所及相關設施裝置設定明顯安全警示標誌,風險因素較大;
0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工作場所和安全設施裝置內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工作場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的;
在化工工作場所設定警示標誌,是企業保障工作場所安全執行、減少人身傷害的必要措施,企業應按要求落實。
此外,按照《2013-化學工作場所安全警示標誌規範AQ3047-2013》設定化工工作場所警示標誌的企業,可遵循推薦標準GB T 30000更新於 2023 年 3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