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麥脈、知乎等自帶平台上,頻頻爆出員工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被原公司郵寄空包裹進行網路釣魚執法的傳聞。
例如,一位前員工在麥麥匿名爆料稱,自己離職時簽了一年競業限制協議,目前懷孕在家,不斷受到原公司的騷擾,原公司派人向競爭對手的公司傳送釣魚包裹,企圖將簽名送達作為違反競業限制的證據。
在知乎上,有人苦口婆心地抱怨行前競業限制協議被啟用了,因為他們在短時間內沒有找到工作,而且一直在家鄉,所以他們沒有把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郵寄給原公司,而前公司給家鄉的競爭對手公司郵寄了釣魚包, 並在未簽字的情況下收到前公司的律師函,指控其在競業禁止期間向競爭對手公司提供服務。
那麼,什麼是競業禁止?
競業限制是指禁止勞動者在同一家公司任職期間在與用人單位競爭的公司兼職,或者在離開原用人單位後,在一段時間內禁止勞動者在與原用人單位競爭的公司工作, 包括與原用人單位經營範圍相同的企業。
當然,為了保障員工在競業限制期間的生活質量,競業限制者應遵循公平原則。 因此,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企業應當同意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間給予員工月度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對於不遵守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除了文開頭提到的傳送釣魚快遞外,還有很多花哨的操作。
一般來說,大型廠商進行競業禁止調查主要有五種方式,包括傳送釣魚包、調整社保記錄、詢問競品公司的前台、檢視朋友圈等公共資訊、聘請偵探跟進等。
這裡可能會有人問,這些通過“非常規手段”獲得的證據,能不能被法院採納?
他們大多實在做不到,從公布的案例來看,**錄音等多是作為輔助證據,最終的決定性作用直接關係到錢的“社保記錄”和“個人所得稅繳納記錄”。
在競業禁止協議的情況下,公司有權申請對離職員工的社保記錄進行調查。
競業限制是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智財權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但不應被濫用,釣魚執法獲得的所謂證據不太可能被採信,最好盡可能通過友好協商和公平合理的方式處理勞動關係。 當然,如果您的公司不知道競業限制是怎麼回事,也不會起草競業限制協議,更不會在公司內執行,那麼您可以聯絡,歡迎諮詢,歡迎留言。
那麼,在競業禁止或競業禁止調查中,您還見過哪些其他捕魚執法方法或打耳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