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都將在法庭上被用作證據
在香港警匪片中,這句話基本上成了香港**警員的口頭禪,看到嫌疑人的第一句話一定是這句話。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當他們進入警校時,總是被警告,他們必須對嫌疑人說這句話,並且必須將這種權利傳達給嫌疑人。
為什麼嫌疑人被告知他可以保持沉默? 這豈不是增加了自己辦案的難度?
因為這是普通法體系中嫌疑人的基本權利,所以被稱為“公尺蘭達權利”或“公尺蘭達告誡”。
犯罪嫌疑人的這項權利起源於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
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強迫自證其罪。
該條實際上是海洋法司法概念的延伸,即有罪是毫無疑問的,因此它源自第五修正案的規定,即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在法庭和警察局保持沉默。
另一方面,第六修正案規定,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受審時都有權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
從本條中得出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錢聘請律師,那麼法院就需要為他指定律師。
這兩人最終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共同創造了“公尺蘭達權利”。
1963年3月3日,美國亞利桑那州鳳凰城,一名名叫芭芭拉的18歲少女,在晚上下班回家的路上遭到襲擊和綁架,後來被綁匪蹂躪。
美國在這起案件中仍然非常有效,在短短10天內,一名嫌疑人被關押並逮捕,他就是23歲的失業流浪者恩納斯托·公尺蘭達(Ennasto Miranda)。 鳳凰城隨後將芭芭拉帶來指認她,並在芭芭拉確認公尺拉達是虐待她的人後立即審問公尺蘭達。
短短兩個小時,公尺蘭達就對整個罪行供認不諱,他的供詞成為他有罪的主要證據,鳳凰城地方法院判處他20年有期徒刑。
這一有據可查的罪行本應結束,犯下重罪的公尺蘭達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然而,在法庭上,公尺拉達的辯護律師利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來搗亂,試圖將他的供詞作為公尺蘭達被定罪的主要證據,作為他在沒有告知公尺蘭達權力的情況下被誘導做出的無效證據。
於是,在公尺蘭達在鳳凰城地方法院被判處20年徒刑後,公尺蘭達和他的律師選擇繼續上訴,案件最終被提交到美國最高法院。
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九名**官員中有五名投票宣布鳳凰城地方法院對公尺蘭達的判決無效! 這意味著公尺蘭達的證詞無效!
美國最高法院之所以做出這樣明顯有利於嫌疑人的判決,是因為當時的首席官員厄爾·沃倫(Earl Warren)負有主要責任。
這位沃倫**軍官因被美國代理**詹森指派組建乙個全德克薩斯州調查小組來調查甘迺迪遇刺事件並發布“沃倫報告”而聞名。 他是著名的左派,特別強調嫌疑人的權力,這似乎是這一派的一貫做法。 正是沃倫積極說服他的同事贏得他們的支援,並贏得了五票贊成推翻鳳凰城地方法院的裁決。
在駁回鳳凰城地方法院對公尺蘭達的判決後,沃倫正式發出了“公尺蘭達警告”。
公尺蘭達告誡說,當美國警方逮捕和審訊嫌疑人時,他們必須立即告知嫌疑人他的權利:
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不配合**的聽證;
犯罪嫌疑人有權知道他們的證詞是將來起訴他們的證據;
嫌疑人有權在審判時有律師在場,** 所有詢問均可轉交律師;
如果嫌疑人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那麼法院有義務免費指定一名律師。
公尺蘭達的權利無疑大大加強了罪犯的權利,這必然導致**不得不在辦案上投入更多的精力,收集更有力的犯罪證據,從而將本來可以憑藉自己的供詞送進監獄的罪犯繩之以法。
因此,當時與沃倫是同一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哈蘭直言不諱地說:鑑於犯罪行為的巨大社會成本,這項新規則無異於一次危險的社會實驗。
果不其然,“公尺蘭達權利”在美國各地的警察圈子裡頒布實施後,美國警察們不得不為每乙個被捕的罪犯背誦這麼大一段話。 但其最大的威脅還是體現在破案效率上,美國警方因為嫌疑人熟悉“公尺蘭達權”而破案率,更是下降了十多個百分點!
而作為這個權利的名字,公尺蘭達也成為了第乙個吃螃蟹的人。 雖然公尺蘭達因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被送進監獄,但很明顯,他的刑罰比之前20年的重刑要輕得多。
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鳳凰城地方法院對公尺蘭達的判決,六年後的1972年,公尺蘭達申請假釋出獄! 從那以後,他再也沒有回到監獄,這意味著他的刑期從20年一舉減到了6年。
儘管許多人為“公尺蘭達權利”辯護,認為它降低了美國不公正、錯誤和錯誤定罪的發生率。 然而,沒有人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資料來證明不公正、錯誤和錯誤定罪數量的減少大於偵破率下降造成的社會福利損失。 六十年代,破案手段日新月異,破案率大大降低,“公尺蘭達權利”顯然並沒有給美國帶來積極的資產。
再加上沃倫作為甘迺迪遇刺調查組組長的身份,“公尺蘭達權利”似乎是為他量身定做的。
“公尺蘭達權”給司法機構帶來了無窮無盡的麻煩,因此美國司法機構一直試圖修改這項權利。 幾十年來,美國司法機構一次又一次地挑戰“公尺蘭達權利”的力量,但都失敗了。
1997年的迪克森案是美國司法系統對“公尺蘭達權利”的公然挑戰。
被判犯有搶劫銀行罪**的迪克森為了不吃虧,在警察局老老實實認罪。然而,當法院審理他的案件時,該男子在法庭上撤回了他的供詞,理由是警方沒有向他宣講“公尺蘭達權利”。
雖然迪克森憑藉這一伎倆逃脫了地方法院的懲罰,但美國巡迴上訴法院根據美國國會頒布的法律規定,認定迪克森的供述是自願作出的,因此迪克森的供述依法有效!
最終,此案在一連串的重複中再次來到美國最高法院,毫不奇怪保護小牛的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將維護自己的權威,並宣布“公尺蘭達權利”為憲法原則,美國國會的法律無權推翻它!
《公尺蘭達權利》之所以會出現在美國,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它採用了三權分立。 與美國以行政部門為代表的行政部門和以美國國會為代表的立法部門相比,美國最高法院雖然擁有最高的法律解釋權,並有權否決許多美國法律,但終究是弱勢的,難以在美國社會中發聲。
公尺蘭達權利是美國最高法院為數不多的在社會中發揮能量的手段之一,美國最高法院自然珍惜在美國社會中保持存在的權利。
“公尺蘭達權利”也是現代西方社會大力推崇自由的必然結果,因此由美國發明,並很快傳播到普通法系國家。 有了這項權利的加持,金錢干預司法的能力越來越明顯,代表公平正義的法律天平越來越向金錢一方傾斜。
但“公尺蘭達權力”真的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嗎?
1976年的一天,公尺蘭達假釋出獄後,決定在當地的一家酒吧玩得開心。 大概是有人認出了他,於是他在酒吧裡和某人發生了衝突,在衝突中,公尺蘭達被刺了好幾刀而死!
後來,**鎖定並逮捕了一名嫌疑人,但由於嫌疑人從頭到尾都保持沉默,而且**未能從犯罪現場找到強有力的證據來指認他,最終,公尺蘭達的暗殺案仍然是乙個懸而未決的案件,沒有人被起訴。
也許這叫做黑暗中的天意,也許美國被他折騰得很慘,所以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