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關於婚姻法律問題進行了多次諮詢,筆者發現,大多數當事人並不了解什麼樣的債務才算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型別:1、“共同債務和共同簽名”,即夫妻雙方有共同意願承擔的債務,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或即使只有夫妻一方簽字,另一方後來口頭或書面承認的債務;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滿足家庭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義承擔的衣、食、住、交通、消費、子女撫養、教育、購置車庫等共同財產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一般指超過一般家庭日常消費限額的大量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聯合生產經營,或基於雙方的共同意願。
關於上述第一類債務,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不真實的簽名,夫妻雙方應承擔債務連帶責任。 在提交人處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以抵押公房的形式向銀行借款,根據銀行的規定,借款合同必須由夫妻雙方簽字。 庭審中,女方對簽名真實性提出異議,申請筆跡鑑定,鑑定結論最終認定簽名不是女方筆跡,法院據此駁回了銀行關於女方應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
對於上述第二類債務,債權人只需證明債債債務關係存在,債務符合當地家庭的日常需求即可。 但在實踐中,特別是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往往因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而無法提供證據,筆者建議,債務人在出具債權債務書面證明時,最好要求債務人註明款項的用途,如買車、 購買房屋,或用於日常家庭生活,原則上法院可以推定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對於上述第三類債務,由債權人承擔的舉證責任較重,不能證明該債務是專門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或者是基於共同意思的,一般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實踐中,可以向法院申請在一定期限內獲取債務人的銀行對賬單,並通過交易相對方明確資金的用途。 例如,購買汽車到4S店付款的轉賬記錄、直接轉賬給另一方配偶、餐飲和旅遊消費記錄等。 但是,在實踐中,難度較大,一方面,由於申請法院調查,需要明確卡號和開戶的銀行,但是一般債務人名下的銀行卡很多,不容易識別常用的銀行卡, 銀行賬戶資訊無法準確提供,導致無法收集證據。另一方面,一些債務人會把錢支付到第三方的賬戶,然後操作資金匯回,而第三方往往是局外人,法院通常不會批准第三方賬戶流量的轉移。
綜上所述,因夫妻共同意願而產生的債務,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債權人能夠證明的連帶債務,均為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以及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形成大量借款、贈與等債關係的,本案發生的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