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偽造證據
所謂“挪用公款”所涉事實均為兩家企業之間的合同行為,絕非王振國占有企業財產。 其中一項指控是,在王振國擔任榆林公司董事長期間,榆林公司的建設和改造工作由建設單位進行,王振國因建設單位與王振國有親屬關係,被控挪用公款。 暫且不論專案付款金額是否為民事糾紛或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知識; 我們來看看指控的證據:孫某某2009年9月6日的工作日記。 孫某某是當時的榆林專案負責人,是榆林專案結算單位工程量審核的簽字人。 指控的邏輯是,王振國指示公司法務部負責人王振國在2009年9月6日至9月13日期間使用電子郵件指示相關人員誇大工作量。 有王某的郵件和孫某某的日記作為證據,彷彿證據確鑿,毫無可辯駁。
本案中,簽證表格分別由孫某、華某審閱,原件分別於2009年5月18日、5月20日、5月26日、6月9日簽署,與王某發郵件的時間相矛盾。 如果王某指示預算人員偽造了9月6日至13日的工作量,那麼9月13日之後就要對原始檔案進行簽字審查。 為了加強對王某郵件的佐證,9月6日有人偽造並新增了孫某的工作日記內容。 內容稱,孫某某於9月6日收到專案數量簽證單,意在確定王某利用郵件指示預算人員偽造專案數量,但假貨總是假的,再怎麼天衣無縫,都會有問題
1、如果王某在9月13日還在指導,沒有完成專案數量簽證表的製作,孫某某怎麼可能在9月6日才收到這些檔案,然後才填寫簽證表?
2、9月6日孫某的工作記錄寫於9月18日之後;
3、筆跡與整本工作日記有明顯區別;
4.有趣的是,他的這部分工作日記是用第三人稱寫的;
5.最搞笑的是,第三人稱後面有乙個括號,表示(我是說日記中的孫某某)就是這樣一條畫蛇。
當這些盤問在振興區法院開庭審理時,整個法庭都震驚了。 檢察官躲在電腦後面,從不抬頭。
2. 製作虛假的檢驗和測量報告
榆林公司有乙個圍堰建設專案,合同是一次性一攬子建設成本每畝,350000畝,共計1113畝,完全不存在虛構工程量的問題。 為了否定 3總價50000畝,1113畝。 施工竣工10餘年後,辦案單位組織有關人員對所有土方工程進行重新勘察、重新估價,以查明王振國貪汙數千萬元。
庭審中,原工程主管施工單位隊長范某當庭提供數十部手機**,以確認當時辦案單位組織的調查的真實情況:沿江市公安局首次找到計量單位,計量後工程造價比為35萬畝,1113畝多,陷害王振國罪名不果。 於是我找到了乙個新的計量單位,故意在計量上作弊,以減少計量。 范用手機記錄了這一切,並拒絕在測量結果上簽字。 相反,由於范某要求實檢,辦案單位將65歲男子范某非法拘禁在案基地七天七夜,並對范某進行恐嚇和體刑,樊某後因樊某在酷刑中心臟病發作而獲釋。 范某在法庭上的證詞和大量**充分證明,案件處理者在偵查過程中作弊陷害。
3. 銷毀證據並陷害
根據檔案中的“扣押清單”,查獲了一些不同的工作日記。 這些都是與當年原始記錄有關的文獻證據,其中一本是高某某的工作日記,幾乎記錄了當年榆林公司所有的工程計畫、施工計畫和相關會議記錄。 這本日記在高某某離開公司後一直儲存在宇軒公司。 因為王某某多年來一直在匯報宇軒公司的工程問題,王振國多次閱讀日記,認為是重要的原件文獻證據,所以一直著力儲存。 自從王振國在長江沿岸被拘留以來,他一直要求辦案人員提取書證。 辦案單位共查獲數本各類工作日記,其中王振國個人工作日記7份,並出具了扣押登記。 庭審過程中,王振國不停地詢問書證的下落。 檢察官告訴法庭,他們已經聯絡了處理者,後者說日記丟失了。 (有關詳細資訊,請參閱試用視訊案件處理人員甚至表示,如此重要一方無罪的書面證據可能會丟失,並且沒有任何解釋。 後來,在王振國的強力抗爭下,檢察官說自己找到了高某某的日記。 再審後,高智晟的日記被提交給法院。 檢察官解釋說,王的姐姐作證說,王把工作日記帶回家了。 王某怎麼可能把扣押登記表上的證據帶回家? 這本日記在法庭上被展示,發現一次重要會議的頁面和日記的內容被撕毀。 也就是說,有人銷毀了部分書面證據。 就連現存的幾頁也發現了大量王振國清白的原始文獻證據。 如《關於安保工作要求的會議紀要》、《關於督辦工程結算要求的會議紀要》、《關於嚴格管理工程的會議紀要》、《成立監督組監督玉石工作的會議紀要》等。 這些記錄證明,王振國不僅沒有侵犯,而且履行了自己的管理責任。
在扣押登記中,其他被扣押帶走的工作日記消失得無影無蹤。 沒有解釋,也沒有人對檔案證據的丟失負責。 而王振國則在銷毀對他有利的證據為前提,被描繪和誣陷為犯罪。
2020年,李**通過律師給王振國發了一封信,他在信中說明李**在專案基地遭受了各種虐待,並表示自己當時不在濱海工作,根本沒有參與相關案件,更沒有了解情況。 正是辦案人自編自導相關情節,逼迫李**承認,從而陷害王振國。 李**在酷刑和欺騙中不情願地寫下了筆錄。 李**在信中提到,只要李**說出對王振國有利的真實情況,辦案人就不會記錄下來。 (詳見證據中李**給妻子的信和王振國的信
在一審法庭上,王振國向法庭宣讀了這些信件的內容,但法庭不採納證據。 據說審判結束後將移交給法院。 當天結束後,已經完成調查並解散的專案組要求看守所以專案組的名義銷毀證據。
結果,沿江市看守所的幾名民警輪流搜尋這封信,甚至有四五個民警搜了乙個多小時,王振國**才離開看守所,只為阻止王振國將證據告上法庭。 王振國把信卷在衛生紙裡,這才突破搜查,當天放證,提交給法庭。 王振國及其辯護人向法院提交了40餘份無罪書證、專家意見書、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但判決書中沒有提及或判決,令人難以想象。 判決書中真的不能提,因為如果提了,這個有罪判決就寫不出來了,所以只能這樣。
4. 篡改證據框架
在“挪用公款”的指控中,有一項指控:“王震的國有新宇軒公司十幾年前就租用了宇軒公司的資產,租金低,所以新宇軒公司挪用了稅款。 王振國持有新宇軒的股權,因此王振國被判犯有挪用公款罪。 兩家公司的租賃合同早在多年前就已經履行了,別說交房租了,就算不交房租,也不足以侵占。 因為公司的合同行為和王振國有什麼關係? 此外,侵吞罪是指在現實中占有財產和物,而租賃是一種權益,不能占有權利。 因此,它不以任何方式構成侵占。 而且,在租賃時,王振國已經安排了對租金合理性的市場調查,並要求員工公平租賃。 法官太難了,他個人認為自己無罪,領導認為他有罪,如果判決書是按照真實證據寫的,他顯然是無罪的。 僅憑這一點就認定王振國憑空貪汙了1億多元,法官只好寫下這份詭異的判決書,篡改證言內容,霸主強行定罪。 詳見榆林公司法律顧問、律師王某某在案卷中的證詞:“——關於使用權的租賃成本,我提出要做好市場調查,讓海參圈租賃和海域使用權租賃更加公平。 王振國當時同意了,並安排王振國進行市場調研。 後來,王某告訴我,經過市場調研,海參圈租賃價格為每年800元/畝......”判決書再次引用了這一段證詞,內容如下”。“王振國當時同意”改為“王振國當時不同意”。加上“不”字,使整個證詞的意思完全相反,使判決看起來更好; 但檔案中的證詞永遠無法改變。 當證據寫在判決書中時,它是以電子方式複製貼上的,而不是打字的,所以它不可能是筆誤,這裡的筆誤也不可能是筆誤。法官也是“用心良苦,聰明的女人很難不吃公尺飯做飯”。 如果沒有這種篡改,判決就不會寫出來。 懂法的人一眼就知道,判決書中堆滿了各種矛盾和問題。 也許,這樣的篡改,至少在不懂法律的普通人看來,好像是犯罪。我們可以理解為什麼主審法官王某某和法官助理張某某在2023年4月26日公開告知了會議內容,只能在補充卷宗中看到:“三個合議庭的法官一致認為,貪汙不構成犯罪。 因為這樣的案件的審理,法官非常無奈和難過。
在上訴過程中,王振國委託濱海市律師石律師到沿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抄卷,主審法官王某某得知後,問石某王振國有沒有上訴? 石某說他已經上訴了,王某對石某的律師說:“上訴是對的,你必須上訴。 ”
5. 暴力脅迫證人陷害
根據向法庭提供的書面證言或李某帥、李某軍、王某成、高某成、胡某等多名證人出庭作證,證實這些證人受到暴力脅迫和偽證,誣陷王振國“挪用公職”罪名,金額高達27億,但只有乙個被告人,王振國,所有肇事者都是證人。 這些證人都被拘留在案件基地收集證據,收集證據後被釋放。 胡、王二人均在法庭上證明,他們曾遭受體罰和脅迫,必須按照辦案人員編造的情況作證,以換取自由,王、胡是貪汙罪的唯一證人。 (詳見證詞
高某證實:“只要說不認識老闆,他就會挨打。 事實上,他從未見過王振國本人。
李謀帥證實:“他根本不認識老闆,老闆也根本沒有吩咐他做什麼,但只要不說出辦案人的邏輯,他就被打得......乙個月。”
宇軒公司會計徐某證實:“只要她不按照辦案人的要求做筆錄,就會立即被拘留,她本人也接到了徐某'涉嫌挪用公款'的指控。 她的家人以“掩蓋和隱瞞”罪收到了拘留通知,在被拘留幾天後被釋放,甚至沒有......原因”
該公司其他員工作證說,辦案人員詢問證人時,只要不按要求作證,就當場從電腦上列印了刑事拘留通知書,甚至不需要請示,印製的印章都是黃色的,沒有蓋章......完全
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需要得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和徐某收到的陰陽法律文書一樣,明顯有人偽造了刑事拘留程式,在特案基地任意拘留證人, 這是在法律的旗幟下非法拘留公民。
包括王振國在內的數十名證人在基地被拘留期間,沒有一人被允許會見律師。
6. 脅迫、脅迫證人出庭作證、陷害的
當胡出庭時,他作證說他3歲26 工作隊成員以收集證據的名義進行脅迫。 而此時,326 專案組早已解散,本案偵查已於兩年前結束,檢察院尚未作出補充偵查的提綱。 辦案人處於非法狀態,意圖阻止胡出庭時透露真相。
王在法庭上作證時腿部受傷,所以他作證。 然而,在第一次接通時,發現沿江市公安局的兩名隊長譚某、黃某某正在王某住院醫院現場。 王某的住院地點是濱海市,距離沿江市700裡。 根據法律規定,已經完成調查的偵查單位無權通知和聯絡證人,即使在這種恐怖脅迫下,王某作證說:“她不知道這個專案是假的,更不知道......專案欺詐。”
所有出庭的證人都證實,他們在出庭前接受了案件處理人員的盤問......法院
7.採用分案方式和簡化程式,防止同一案件發生證據辯論並加框定
在王振國認定的尋釁滋事案中,肇事者是李某軍和李某帥,十幾年後才被孤立,兩人都有了新的證詞,證明這些行為與王振國無關。 如果發現該罪行也是共同犯罪,則應當一併審判,並將這些人同時帶入案件,同時完成偵查,同時移送起訴。 不過,李某軍和李某帥先受審,然後以這兩人的審判結果為證據,逼迫王振國有罪。
法律規定,其中一名同案被告人不認罪,不得使用簡易程式,但在本案中,當王振國極力不認罪時,對同案被告人李某軍、李某帥使用了簡易程式。 眾所周知,簡易程式就等於不審理案件,這些未經審判的先前判決被直接引用並定罪為無證據證據,剝奪了王振國最基本的訴訟權利。
王振國在沿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提出程式性問題60餘項,其中一項程式性問題足以使整個案件無效; 我還沒有看到超過60起程式違規行為仍然可以被定罪。 這些程式性問題不僅荒謬粗暴,而且沒有程式正義,怎麼會有實質正義? (更多程式問題,請參閱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