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金毅
1. 概述
2024年1月12日,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發布《行業協會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行業協會應如何加強反壟斷合規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業協會是指由同行業經濟組織和個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行使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職能,主要由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組成,也可以包括上下游經營者,或者有其他業務往來的企業經營者; 一些行業協會是法律法規授權的,也有一定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
由於行業協會的組成及其身份特點,一些行業協會不當干預市場競爭,不時組織會員企業從事壟斷行為。 自2008年《反壟斷法》施行以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查處了50多起涉及行業協會的典型壟斷案件。 [1]但是,行業協會也起到了行業與企業主體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因此它不僅僅是監管物件,還具有行業反壟斷合規組織者的雙重身份。
2.行業協會是反壟斷監管的物件
當行業協會成為反壟斷監管的物件時,其具體作用分為三種不同的情形:作為行業內企業壟斷行為的組織者,作為行政壟斷的參與者,以及作為行業協會本身的經營者。
1.行業協會是企業壟斷行為的組織者
由於行業協會主要由存在競爭關係或供求關係的經營者組成,因此在現實中,最常見的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是組織企業訂立和執行壟斷協議的行為。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這裡的“章”是指《反壟斷法》第二章——壟斷協議。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
《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兩大類,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協議,一般包括對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進行固定或者變更商品或服務(以下統稱商品)**; 銷售市場或原材料採購市場的細分; 限制新技術、新裝置的購買,或者限制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 抵制交易等。 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反壟斷法》明文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包括定時轉售商品給第三方,以及最低限度轉售商品給第三方。 《指導意見》第4條至第9條禁止行業協會訂立和實施壟斷協議。
特別是,壟斷協議可以採取書面、口頭甚至協同行為的形式。 因此,《指引》第10條特別列舉了行業協會的高風險行為,包括便利經營者交流和討論競爭敏感資訊; 通過發布行業指導價、基準價格、計算公式等,或發布成本趨勢、供需狀況等虛假或誇大的市場資訊,引導經營者協調商品。
2.行業協會是行政壟斷的參與者
行業協會經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其行為應當由《反壟斷法》第五章規定,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了行業協會從事或者協助行政主管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情形。 具體而言,行業協會應避免通過簽署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從事或協助限制交易,阻礙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對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妨礙貨物自由流通,排除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投標投標等經營活動; 限制、脅迫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強迫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法規。
行業協會從事上述行為的,應當承擔反壟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上級糾正違法行為,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此外,《指南》第十五條明確指出,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行業協會,以“一事一議”的形式,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檔案、其他政策性檔案和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反壟斷法》和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3.行業協會本身是運營商
由於《反壟斷法》第21條、第56條對行業協會從事壟斷行為的禁止和法律責任的壟斷協議著重,行業協會可能誤以為只要承擔組織企業訂立和執行壟斷協議的法律後果,而忽視了作為經營者的反壟斷合規問題。
《反壟斷法》關於“經營者”的規定範圍很廣。 《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貨物生產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因此,行業協會從事商品的生產、銷售或者提供服務時,其地位與其他經營者無異,應當遵守《反壟斷法》第二章至第四章關於禁止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 非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經營的。《指引》第12條明確提醒我們,“行業協會經營者的身份”。
3. 行業協會作為反壟斷合規的組織者
《指南》第一條規定,制定《指南》的目的之一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促進行業規範健康可持續發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方面的積極作用,指導行業協會加強反壟斷合規”; 第三條進一步明確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經營者依法競爭,依規經營,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
因此,行業協會在反壟斷合規中的作用不是被動接受監管,而是承擔起行業反壟斷合規組織者的重任。 《指南》第11條和第16條至第22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首先,行業協會要加強自身合規建設。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有效的反壟斷合規管理體系,或在現有合規管理體系內加強反壟斷合規管理,包括但不限於:(1)制定反壟斷合規行為準則; (二)建立反壟斷合規承諾機制; (三)設立反壟斷合規部門或者人員; (四)建立反壟斷合規獎懲制度; (五)加強反壟斷合規培訓。
二是行業協會應建立合規風險識別和管控機制。 鼓勵行業協會在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規則、決定、通知、意見、標準、自律公約等時,審查是否存在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的行為,並建立反壟斷合規報告機制。
三是鼓勵行業協會主動與反壟斷執法機構溝通,提供行業內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情況等資料,對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執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最後,行業協會應加強對會員的反壟斷合規指導,包括指導會員加強反壟斷合規管理; 對會員開展反壟斷合規培訓; 當會員違反壟斷規定時,將對他們進行教育和紀律處分。 鼓勵會員在違反《反壟斷法》時,鼓勵行業協會及時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或指導會員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並提供重要證據; 配合面談和調查; 指導成員申請寬大處理、豁免等。
4. 總結與建議
1.《指引》對行業協會在反壟斷合規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保證自身遵守法律,又要承擔起組織本行業反壟斷合規的重任。
2.行業協會在從事不同行為時,應明確區分其身份和法律後果。 作為行業交流的組織者,應當避免組織企業訂立、實施壟斷協議或者為壟斷協議提供條件; 在依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時,應避免成為行政壟斷的實施者或幫手; 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接受《反壟斷法》的全面監管;
3.行業協會要加強反壟斷法的學習研究,一方面建立內部合規體系,另一方面提高指導會員反壟斷合規的專業能力。
筆記:
1] 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行業協會反壟斷指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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