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為某外商投資企業核心研發人員。 由於長期接觸公司機密系統中的產品資訊,對公司的產品技術非常熟悉。 但劉曉波不願意一直做工人,而是想通過自己掌握的技術“單飛”。 於是,他通過科技持股與他人成立公司,生產與原東相同的產品,並在商場以比對方更低的價格出售。 於是,老東家和劉開始了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 大學畢業後,劉某進入一家大型國有企業,並取得了一些成就。 在積累了一些工作經驗後,他跳槽到一家外商投資企業,成為該企業的核心研發人員。
為了方便工作開展,劉某還獲得了德國母公司授權的密碼,可以在公司的保密系統中搜尋、檢視、完善研發階段的各種產品資訊。
然而,過了很久,劉某不願意再“屈尊於人”,開始重新開始。 2016年底,尚未從外資公司辭職的劉某與他人通過科技持股方式共同創立了永悅公司(化名)。 在隨後的日子裡,劉某利用自己的職位,將大量不屬於其工作範圍的產品研發資訊儲存起來,轉移到了私人儲存介質中。
2017年2月,劉某正式辭職,全身心投入到永悅公司的運營中。 自2017年6月以來,劉某違反與原雇主簽訂的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私自申請公司多項商業秘密作為永岳公司的專利,在生產出相關產品後,以低於原廠的價格對外出售,獲利近百萬元。
2019年6月,劉先生曾任職的外商投資企業從客戶處發現,永越公司銷售的產品與其公司完全相同。
2020年初,外商投資企業向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提交相關材料報案,經過立案、調查、鑑定、聽證等程式,松江區市場監管局認定永悅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嚴重,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並處以罰款人民幣150萬元。
面對處罰,劉某堅稱自己使用的產品設計都是外商投資企業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內容,類似產品可以在購物平台上購買,而永越公司只是利用這些公開資訊進行模仿和加工,目前鑑定意見檢索的範圍並不全面, 其生產經營活動不屬於竊取商業秘密的範圍。
2020年5月,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將相關材料移交公安機關,案件正式進入刑事處理階段。
2020年9月,該案移送松江區人民檢察院複核,檢察院以當時證據鏈不全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案件已經結束。
永越的產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業秘密? 這是本案定罪的關鍵。 為此,松江區檢察院加強了與鑑定專家和獵頭機構的溝通。
為打破僵局,有效固定證據,檢察院還向公安機關下發了《補充偵查大綱》,指導公安機關從以下兩個方面開展進一步偵查。
首先,劉某是否具備獲取商業秘密的條件? 第二,劉某使用的技術資訊是否與外國公司的商業秘密基本相同? 還建議公安機關重點分析劉某是否實施了逆向工程,對產品進行拆解、勘測、測繪和分析。
2021年9月,公安機關加強證據鏈後,再次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由於案件複雜,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多次向上級部門通報指示,最終準確認定了劉某的侵權手法。
經查明,永岳公司技術圖紙與外商投資企業技術圖紙所載資訊相同,且均為案件發生前不為公眾所知的商業秘密。 經審查,劉某利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生產同類產品並對外銷售,導致該外商投資企業損失100多萬元。
2022年2月,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起訴劉某。 2023年3月,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追回劉某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違法產品、犯罪工具和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