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需要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影印件(影印件);
3)智財權證書(獨家許可合同)、生產批准書、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書(新穎性)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科技計畫專案證書等相關認證材料;
4)從業人員人數、教育結構及研發人員在企業從業人員人數中的比重;
5)經合格中介機構核實的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報表(實際壽命不足三年的,以實際經營期為準),並附上研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合格中介機構認證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經營年度(如實際壽命不足三年)和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技術損益表。
2、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企業,其主要產品(服務)核心技術在過去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轉讓、捐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獨家許可5年以上具有自主智財權;
2)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3)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員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當年員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在中國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不得低於研發費用總額的60%。企業成立三年不足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財權數量、銷售額和總資產增長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南》(另行制定)的要求。其他資訊:
1、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資訊的;
2)偷竊、騙取稅款等行為;
3)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4)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由有關部門處罰的。
2、對於已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證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可申請。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其承擔的認定工作負有誠信合規義務,對申報和認定企業的有關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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