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貞義務是夫妻關係的本應含義,但在現實生活中,當夫妻關係因夫妻情感基礎的出現等因素而受到威脅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往往會達成類似夫妻一方應該做出某些行為的承諾, 如果某些行為再次發生,他們應該離開家或履行某些義務,這就是實踐中所謂的“忠誠協議”。那麼,該協議的有效性能否通過司法實踐得到確認呢?
《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良好的家庭風貌,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丈夫和妻子應該忠貞、尊重和關心對方;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老人、愛護年輕人、互相幫助,保持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本條為倡導宣誓條款,既體現了法治精神,又體現了道德法治精神。
關於本條中的忠誠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條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規定:“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當由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自願、自覺地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 但它沒有賦予這種協議可執行性”。
由此可見,法律並未禁止當事人自願履行忠誠協議,但一方當事人起訴法院履行忠誠協議的,法院不會以協議內容為由支援起訴方的主張。 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議是無效的。
但是,在訴訟階段,無法執行的忠誠協議是否完全無效? 誠然,如果只是在忠貞協議中規定其中一方對婚姻不忠,那麼該協議具有與上述相同的效力。
但是,作者認為簡單地說,當婚姻關係沒有危機時,現實生活中很少有正式的忠誠協議,因為婚姻本身就是“牽著兒子的手,與兒子一起變老”的信念。 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一方在婚姻關係中不忠時,簽署忠誠協議是為了加強婚姻關係。
因此,如果協議當事人在忠誠協議中約定了一方的不忠行為,則當不誠信行為再次發生且夫妻關係確實破裂時,他們可以根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向不誠信的一方主張權利。 忠貞協議還可以使一方更加注重忠貞協議的約束力,從而修復婚姻關係,回歸婚姻生活。
一方面,如果索賠僅基於忠誠協議和違約金的支付,則該索賠不可執行,另一方面,如果忠誠協議的內容能夠證明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過錯, 然後,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最後,祝大家婚姻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