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孩子在國外留學,他問父母他需要很多外幣;
國外老闆要求國內辦事處財務趕緊賺錢,他有急事要投資海外專案;
一位客戶問銀行客戶經理,他是否可以幫忙找到辦法,因為銀行無法批准他處理的大量資金;
我在海外做生意賺了很多錢,想兌換**元,但額度有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外匯交易結算業務,必須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許可,並在指定地點進行。 對於某些人或企業來說,對交易所額度的限制和相關審批要求可能在短期內無法實現或實現。
這個時候,這群急需大額貨幣兌換的人會怎麼做呢? 當然,是各式各樣的人要求人們找到“有辦法”。 據說,在這個世界上,任何乙個人都可以通過五六個人作為中介與任何乙個人建立聯絡。
因此,任何人都不難找到可以幫助他們通過非常規方式兌換貨幣的人。 在上圖中,客戶1,誰有外匯需求,如何找到交易所老闆6,這些中間商都是介紹人。
客戶無需下功夫線下搜尋、面對面溝通和訴求,只需發一條語音訊息,推一張微信名片,事情就辦好了,剩下的只需要付錢、付錢、收錢,合作愉快,滿意就好了
提出的問題:
交易所老闆6一般是地下銀行的人,地下銀行通過外匯“敲門”的方式幫助客戶實現資金跨境轉移,構成非法經營罪,爭議不大,所以問題是中介人介紹的中介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如果是這樣,是主犯還是從犯?
01 介紹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介紹乙個法律關係很複雜、人多的案件(判決書寫2萬字以上【案號:(2016)胡0115行初4154號】。 為了便於描述,簡化如下:
鮑某有外匯需求,找到表哥王某佳,王某佳問同事葛某是否認識任何人,葛某介紹孫某,孫某介紹馬提供外匯服務,兌換了相當於4000萬元人民幣的加元。 (不是完全驗證了嗎:通過不到 6 個人,您可以找到您要找的人)。
以上A、B、C都是介紹人,寶、馬是實際進行外匯購買服務的買賣雙方。
接下來,我們結合法律規定來看,甲、乙、丙作為介紹買賣外匯的中間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08年外匯管理條例比較早,規定了私募、變相、轉售和非法引進四類非法交易行為。 有這四種行為之一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未經許可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買賣外匯或非法引進買賣外匯金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不超過30%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等值三十%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支付結算業務和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違反國家規定,執行買賣外匯或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其他非法外匯交易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在長達19年的司法解釋中,只有剝頭皮和變相買賣兩類被定性為犯罪行為。
這似乎只能通過行政處罰來規範非法引進和交易?
孫某在案中,也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女性,01年因非法經營被判刑7個月,09年因非法經營被判處1年徒刑,因非法經營被判處1年6個月徒刑,因直接參與外匯交易被判刑, 三進宮後十分小心,仔細閱讀法律後,繼續從事涉外匯業務,但只有介紹,沒有參與。不幸的是,孫女士對法律沒有透徹的了解。
不僅當事人,甚至一些律師也無法完全理解這一規定。 這裡插入另乙個案例[案件編號:(2012)蒲行初字第4796號]:
法院的最終判決如下:
注1:無罪辯護應慎重,有時根據案件事實和指控,以及案件中的證據,較輕罪行的辯護會取得較好的辯護效果;
注2:上述兩起案件發生在2019年司法解釋出台之前,但這並不影響,因為1年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規定非法引匯、交易外匯構成非法經營業務罪。
02 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仍構成犯罪?
1.法律依據很模糊,但不能說根本沒有!
08年《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留下了一條尾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條司法解釋第2條也提到“......以及其他非法買賣外匯的》,按非法經營業務罪處理。 這些籠統的陳述恰好是介紹買賣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依據。
為什麼介紹他人買賣外匯不構成犯罪?這?
因為在實踐中,可能會有各種各樣的情況:介紹人介紹的是買方還是賣方? 還是兩端之間的中介? 如果介紹給買家,買家購買純粹是為了自用,還是買家其實是外匯黃牛? 介紹人是純粹的公益免費,還是收錢? 是兩端收錢還是只收一端收錢? 此外,如果構成犯罪,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區分犯罪:是假想的競爭還是犯罪的組合? 【因此,建議顧問不要一上來就問律師:我被判多少年? 因為法律問題真的很複雜......】
上面提到的各種複雜情況,可以簡單粗略地概括為兩點(邵總希望有介紹人兌換外匯想法的朋友一定要好好讀背誦! ):
1.買家純粹是自用(比如出國留學的日常開支),介紹人也可以免費幫忙,那麼介紹人無罪(但是,買方和介紹人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但是,如果買家說是自用的,真的是自用嗎,人們為什麼要告訴你真相? )
2、懷疑有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形非法經營(這只是根據輕罪和重罪在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來區分輕罪和重罪的問題)。
2.非法經營業務罪中的“經營”行為
行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判定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關鍵點之一。如果行為人長期從事這種介紹業務,而不是偶爾從事,並從中獲利,則很容易被認定為商業行為。
另外,我們再看一下上面第乙個案例中圖示的整個交易鏈,鮑某通過A、B、C找到了小馬,雙方通過中介機構完成了人民幣的境內收款和外幣的海外支付,鮑某和小馬之間的交易沒有中間人是無法完成的。
根據有關規定,外匯買賣必須在國家指定的場所進行,但這些中介機構客觀地說,已經為買賣外匯的人建立了乙個交易平台(國家規定的外匯交易場所外),因此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非法外匯交易。
03 結論
我今天就到這裡,因為明天還有工作要做。
本文對孫某和她的黃牛的案例分析還沒結束,下一部分就要講:孫某作為介紹人,為什麼是主犯,而不是共犯? 其他共同被告呢? 在香港兌換貨幣安全嗎? 如果介紹人的利潤很低,罰款可以減輕嗎? 等等。
邵世偉律師
上海曼坤律師事務所,高階律師。
邵世偉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執業7年處理訴訟和非訴訟案件超過300件具有紮實的法律理論基礎和辦案實踐經驗。
是數十名企業法律顧問曾為鏈遊平台、元宇宙社交平台、電商交易平台等國內外多家網際網絡公司、區塊鏈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在數字資產保護、資料跨境、平台運營合規、資訊保護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研究。
擅長根據公司自身業務需求,結合行業監管法規,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能夠最大程度地在合規的基礎上有效滿足或實現客戶的經營目標,完成專案並達成交易。
主要業務領域:
資料犯罪和資料合規治理
資訊網路犯罪、網際網絡黑灰色產業犯罪
涉及區塊鏈和貨幣圈的刑事辯護
企業高發犯罪風險的防控與防禦
典型案例
*某數字催收平台法人涉嫌詐騙案件中,律師提交1萬字以上法律意見書,多次與公安檢察機關溝通,提出平台及當事人的商業行為無罪辯護意見最終被司法機關採納法人4個月後,公安機關撤訴;
*某貸款公司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由主管檢察官傳達和撰寫數萬字的法律意見書,檢察院最終將案件退回警方該案被撤回箱
* 某科技公司法人涉嫌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案件,律師會見詢問案件並調查取證,並報送主管檢察機關本案證據不足,當事人不構成犯罪等辯護意見,檢察院在37日內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最終撤訴;
* 公司法人涉嫌造假的案件,結合涉案企業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退贓行為本著“少抓、慎起訴、慎羈押”的精神。,並提出當事人犯罪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檢察院採納了不起訴當事人的建議,該案最終被裁定為不起訴;
* 在某員工涉嫌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的案件中,委託人提出該員工不是公司高管,是共犯,其家人已提取相應違法所得的辯護意見,被判處緩刑同案被告近10人,只有一名員工被判緩刑
核心優勢:
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勤勉負責,高效主動,積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批案件被公安機關撤銷,檢察院不起訴,法院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