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屋進行徵收、拆遷的,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但徵收補償協議可能無法達成共識,在規定期限內協商不成的,徵收部門應當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那麼拆遷補償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網友諮詢:
拆遷補償決定了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律師答:
對拆遷補償協議不滿意的,可以行政上重新考慮。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以及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律師補充道:
行政復議流程如下:
1.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項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悉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天;
2、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律工作的機關收到之日起受理
3、審理: 1)送達行政復議書副本,並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覆。
2)審查復議案件相關材料。
3)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四)通知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復議活動。
5)確定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4、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不足六十日。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
《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由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作出,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徵收房屋徵收辦法》的規定,向作出徵收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報告。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賠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賠償協議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鄧超東律師簡介
畢業於北京大學,2024年執業律師,具有最高職業資格、最高職業資格證書,曾擔任多家企業顧問,思維敏銳,經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