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受到損害,依法應當給予的賠償。 國家賠償由侵權國家機關履行。
網友諮詢:
在國家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答:
還行。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侵犯人身權利,或者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影響範圍內: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正式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給予相應的精神傷害撫慰金。
公民以人身權利受到侵害為由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但未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者同時未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慰問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說明。 經說明未改變請求,案件終結後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再次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師補充道:
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一般不低於1000元;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計數單位為1000元。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人所提慰金不足一千元,請求標的符合嚴重後果情節,並說明不予變更的,按照請求數額支付。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應當結合社會發展總體水平,參照下列因素合理確定:
(a) 精神損害和嚴重後果;
2)侵權的目的、手段、方法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程度、過錯程度、因果力比例;
(四)原有錯誤定罪罪名、處罰輕重、羈押期限;
(五)被害人的職業和影響範圍;
6)糾錯的原因和過程;
7)其他應考慮的因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給予相應的精神傷害撫慰金。
何昕律師簡介
建設專案、債權債務等經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