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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銷售交易頻繁,銷售合同形式多樣。 在實踐中,有些有書面合同,有些沒有。 如果買賣合同只是約定按交期結算,而買方否認發票的相關性,我們該如何應對?
ELT的收款團隊在處理收款的過程中將這個問題總結如下,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啟發。
一般情況下,交貨單只是買賣合同訂立或效力的間接證據,只能證明貨物交付的事實,不能獨立證明買賣雙方的直接關係。 要證明雙方存在直接銷售關係或者銷售合同成立的,必須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認定。
拖欠欠款不清償 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對交貨單證明效力的認定一般存在以下情形:
1.由收貨人蓋章並簽名的送貨單。
這是實踐中最標準化的簽收方式。 一般情況下,只要見證人提供的送貨單有收貨人和送貨單位的簽字,對方當事人就不會再否認送貨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 由於這種證據具有個人和單位的雙重責任,因此具有很高的證明能力。
2、加蓋收貨單位印章但未由收貨單位負責人或負責人簽字的送貨單位。
交貨單上的單位簽名由持有交貨單的另一方進行,有別於普通第三方單位的證明檔案。 交貨單上的單位簽名表明交貨單與出示公章的一方的相關性。 無相反證據的,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加蓋受理單位公章的證明書的效力,無需受理單位負責人或經辦人簽字。
3、只有物流公司簽字蓋章,沒有收貨單位簽字或蓋章的派送單位。
由於這種交貨單本身不能將收貨人與收貨人直接聯絡起來,因此無法直接確定其證明效力。
4.僅由收貨人簽字但未由收貨人蓋章的交貨單位。
在這種情況下,在實踐中最有可能出現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交貨單的有效性的確定也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如果收貨人同意,法院一般會直接確定交貨單的證據。 如果簽字人是企業的公司經理等特殊職務,從事收貨不需要特別授權,則具有表面認可的特徵,其簽字通常被視為具有單位的默示授權,並得到法院的直接認可。 簽字人是企業的普通員工,但不清楚簽字人是否有權簽收收據。 此時,如果根據交易習確定簽字人就足夠了。
簽字人與用人單位有一定的特殊身份關係,如收款人是當事人的父母、妻子、子女等家庭成員:在另一種情況下,簽字人不是單位的雇員,與對方當事人沒有其他特殊關係。 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承認此類交貨單的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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