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離職時拒不交接,故意“刪除圖書館”,法官提醒:由此造成的損失必須由你負責。
北京**客戶|記者 張磊.
日前,一則關於“員工被辭退後刪除公司電腦資料”的帖子在網上引發討論:某單位一名員工接到辭退通知後,回到辦公室清空電腦資料,被單位警告,要求恢復資料。 有人認為,為什麼離職後做過的資訊不能刪除呢?也有人認為,如果是與公司業務有關的資訊,用人單位要求保留交接,員工應該配合。
在職場上,無論員工是因衝突或糾紛而被解雇還是自願辭職,都難免會有怨恨。 一怒之下,從裝置中刪除資料並拒絕交出工作的情況時有發生。 對此,法官提醒,員工離職時不應反覆無常,仍應履行義務,合理合法處理辭職中的矛盾糾紛,否則可能被追究責任,得不償失。
該員工因在工作中刪除微信內容被判3萬元賠償
記者注意到,北京懷柔法院判決的此類案件,與近日引發討論的“刪除材料”事件有相似之處。
王先生(化名)為某公司實際控制人,賈女士曾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賈女士入職公司時,王先生向她提供了自己的工作手機號碼,賈女士用該手機號申請***作為公司業務聯絡人。 後來兩人發生了爭執,因為賈女士的工作微信擁有公司的所有客戶,如果被帶走,客戶就會失去聯絡,公司就無法運營,而工作微信中含有大量的公司商業秘密、電子檔案、資料等,當雙方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時, 賈女士答應將作品還給微信。
賈女士回來***後,王總發現賈女士已經更換了微信聯絡人,在朋友圈基本刪除了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內容。 賈女士說,她只答應歸還***和她的聯絡人,微信不包含公司機密和資料,她刪除了自己的朋友圈,以保護自己的個人肖像。 然而,王某認為自己獲得的***已不具有商業價值,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懷柔法院認為,微信是使用者持續使用和投資形成的資訊載體,具有相應的財產價值,賈女士出具的承諾書也明確了微信包含公司的商業資訊。 賈女士在使用微信時,就已經清楚知道微信的辦公使用情況,基於這種理解,她有選擇地使用**等素材在朋友圈上展示,現在為了保護自己的肖像權,她不分青紅皂白地刪除朋友圈的內容,這不符合常識。 據此,懷柔法院認定賈某未按約定適當履行返還涉案微信的義務,判令其賠償王某違約金3萬元。
在王某與賈某的糾紛中,涉及作品微信的所有權。 對此,懷柔法院法官程紅豔解釋稱,使用者在申請註冊時,必須同意並核對《騰訊微信服務及許可協議》後方可操作。 根據協議,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所有,使用者享有使用權。 對於微信作品使用權的歸屬,法院一般會根據微信應用的目的、主要使用目的、資訊內容的構成、基於經濟權益形成的資源等因素來判斷***程式碼的歸屬。 本案中,賈女士使用微信的目的一直是聯絡公司業務,屬於履行職責的行為,微信長期運營後積累的資訊結果應歸公司所有。
女設計師辭職發洩憤怒,因刪除公司**內容被判刑
在現實中,有些衝動行為不僅涉及經濟賠償問題,還可能產生更嚴重的後果。
90後出生的徐女士,帶著自己的作品來到上海的一家內衣店,應聘了設計師的職位。 面試進行得非常順利,考官對她的工作非常滿意,並要求她第二天去上班。 徐某去公司匯報後,向部門經理提交了自己的第乙份設計工作。 沒想到,讓她信心滿滿的工作,卻被部門經理退回了。 徐某覺得自己從來沒有受過這樣的委屈,和部門經理大吵了一架後,就辭職了,氣得回家了。
但徐氏卻嚥不下這口氣。 她發現,雖然辭職了,但公司並沒有關閉她的線上賬號許可權,於是她決定報復公司:她登入了公司的**和天貓**後台,更換了公司的**頭像和首頁,並隨機刪除了部分商品的**和產品分類,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營。 為了修復**,公司花費了近3萬元。
徐某衝動發洩了一會兒怒火,卻換來了自己的刑事處罰。 法院認為,徐某為發洩個人憤怒,刪除、修改計算機資料,破壞公司生產經營,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
在另一起案件中,只工作了20多天的女打字員楊在辭職被拒絕後,刪除了公司四台電腦的大部分電子資料。 楊因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7天。
程紅豔法官表示,隨著資訊網路技術的發展,公司財產的形式,特別是生產工具的形式正在發生變化,從裝置和檔案的物理形式轉變為儲存在計算機和手機中的資料和客戶資訊的非物理形式。 當員工離開公司時,如果他或她心懷怨恨,他手頭控制的資訊往往很容易被用作發洩憤怒的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電子郵件、遊戲賬號、遊戲裝備、網店、微博、微信等虛擬資產也具有財產屬性,員工在進行網路活動時應遵紀守法、約束,誠實守約,不應因其無形、無形的特徵而忽視對虛擬財產權益的法律保護。 程紅豔提醒道。
拒不交接工作也給企業造成損失,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當員工離開公司時,除了時不時發生的“刪除”行為外,很多人對單位要求的交接工作也很牴觸。 不少網友在社交平台上問:離職時單位要求交接工作,我可以拒絕嗎?
在乙個仲裁案件中,楊女士的科技公司承接了乙個小型軟體研發專案,並委託她運營。 在專案研發期間,楊女士因年度調薪低於預期而辭職並立即離職。 公司要求楊女士及時交出研發中形成的資料等資料,但楊女士不予理睬,導致專案延誤。 公司向客戶支付違約金3萬元。 公司申請勞動仲裁後,仲裁機構裁定楊女士應支付公司的違約金。
懷柔法院助理法官郝明表示,工作交接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解除或解除的重要環節,勞動者需要歸還工作取得的屬於用人單位的所有檔案、工具、資訊資料、資料和資料,並按要求辦理相應的交接手續,確保用人單位的相關工作不受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交接時支付。 郝明表示,工作交接問題往往在員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 如因員工拒不交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向員工追償。
但是,員工可以合理拒絕一些超出合同和公司章程範圍的不合理的交接要求,如用人單位要求離職員工承擔與其工作職責無關的交接任務,涉及員工個人資訊的交接資訊和資料,以及違反法律或違反職業道德的交接要求。
還有這些問題需要注意
1、一些特殊崗位公司在員工入職後會安排出國留學或專業培訓,費用由單位承擔,但也會與員工約定5年甚至10年的固定工作期。 員工接受培訓後在工作期限屆滿前提前辭職的,可能需要承擔培訓費或違約金。
2、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如約定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受聘於與企業競爭的單位。 如簽訂了此類協議,員工離職後應遵守相關協議,否則可能面臨高額違約金。
3、員工還應注意本單位商業秘密的保護。 現實中,一些員工因為對公司不滿,離職後拿走了公司的重要客戶資訊或檔案資料,並將其用於新聘用的公司,因此被判刑侵犯商業秘密。
法官提醒說,不建議以不當行為回應申訴
員工離職時不應任性,即使與用人單位有其他勞動爭議,也不應以不當行為作為對其他行為的回應,糾紛雙方應合理合法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郝明提醒,員工離職或被解雇時,應按照合同或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如您不服單位的辭退決定,或與用人單位有其他未決的工資、社保等勞動爭議,可以通過與公司協商、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但不能因此而不履行交接工作義務, 更何況刪除單位的重要資料,以“刪除資料庫,跑路”的心態發洩怒火,結果可能大於損失。
相關活動也對企業的資料管理提出了要求。 如今,資料資訊的價值越來越重要,如果企業不建立有效的資料合規體系,類似的糾紛就會出現。 郝明建議,用人單位應注意制定詳細的資料管理規定,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對工作交接事項作出詳細規定,特別是對資料交接問題。 一方面規範員工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作為發生糾紛時進行工作交接的依據。 此外,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過程中,也要注意溝通方式,提前做好資料留存和書面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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