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了《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將進一步修訂完善《徵求意見稿》,並適時發布。
《徵求意見稿》共10章79條,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優化准入政策、突出分級經營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加強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等。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介紹,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經營模式和風險特徵發生了重大變化,現行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試點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24年第2號)已不能適應高質量發展以及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需求。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服務於中低收入客戶等長尾客戶,《徵求意見稿》增設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優化准入政策、突出業務分級監管、強化公司治理、加強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等。
一是提高准入標準。 提高大投資者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推動股東積極發揮支撐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的投資者持股比例,更好地發揮其合規和風險控制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二是加強對業務分類的監管。 區分基礎業務和特殊業務範圍,取消非主營業務和非必要業務,嚴格分層監管業務。 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援能力。
《徵求意見稿》對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聚焦消費金融公司主體職責和主營業務。 一方面,它區分了基礎業務和特殊業務。 “發行個人消費貸款”和“發行非資本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資產型業務”、“固定收益投資業務”、“消費金融相關諮詢服務”等4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 另一方面,非主營和非必要業務將被廢除。 鑑於保險銷售專業性高,涉及的相關投訴糾紛較多,消費金融公司基本不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了“銷售消費貸款相關保險產品”業務。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 全面落實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近年來發布的關於公司治理、股東權益、關聯交易、資訊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和制度要求,並結合組織機構,明確黨建、“三委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資訊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消費金融公司的形式和股權結構。
四是加強風險管理。 明確消費金融公司在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資訊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加部分監管指標,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夯實消費金融公司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健全健全各項消費者保護工作機制,加強合作機構規範管理,踐行金融政治性、人民性。
消費金融專家蘇曉瑞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徵求意見稿》立足於數字經濟時代,針對近年來消費金融行業的發展趨勢,有針對性地設定了相應的監管目標,旨在促進行業健康長遠發展。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鵬波表示,從整體上看,修訂後的《徵求意見稿》比《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試點管理辦法》更加全面、完整,補充了此前已經出台的一系列監管條件,形成了更適合當前監管需求和產品的監管模式。 對保障未來消費金融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與現行《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相比,《徵求意見稿》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投資者持股比例要求從不低於30%提高到不低於50%。
針對此次調整,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來的監管實踐來看,提高主要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有利於鞏固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意願,更好地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撐作用。 第二個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因股權相對分散而導致公司治理失靈、失衡的問題。
蘇曉瑞對每一位記者說:“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投資者的持股比例要求從不低於30%提高到不低於50%,這實際上提高了消費金融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要求,這意味著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基本都有控股股東,也意味著,如果想通過消費金融股權轉讓等方式成為主要投資者意味著,門檻比過去提高了。 ”
在現行《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徵求意見稿》新增了兩項監管指標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擔保增信業務餘額不得超過公司貸款餘額總額的50%並給出未來一定的整改過渡期。 另外消費金融公司的槓桿率必須至少為4%。限制盲目擴充套件。
對於此次修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消費金融公司基於風險防控需求,通過與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作為貸款風險化解的手段。 然而,一些消費金融公司長期以來過於依賴這種模式的發展,放鬆了對借款人信用資格等級的實質性審查,缺乏獨立的風控能力,還面臨著擔保公司無法彌補的風險。 借款人除了支付貸款利息外,還需要支付擔保費,這間接推高了貸款的整體利率。
蘇曉瑞表示:“擔保增信業務餘額和消費金融公司槓桿率均是消費金融涉及的貸款業務相關的風險指標,體現了監管部門對消費金融風險管理的重視,將有效引導消費金融企業關注業務風險質量,在監管監管範圍內實現業務集約化培育。 ”
值得一提的是,與《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相比,《徵求意見稿》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門章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強調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服務於中低收入客戶等長尾客戶,《徵求意見稿》更加突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方面,要夯實消費金融企業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 要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費者保護工作機制,成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完善消費者保護資訊披露機制和個人資訊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適宜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和管理。 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對合作機構准入和集中的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別是催收機構不規範催收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要求消費金融企業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核和獎懲機制,依法依規開展委託催收活動,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蘇曉瑞表示:“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確實是乙個重要趨勢,隨著數字經濟的深入,持牌金融機構大量利用技術賦能傳統企業,加劇了制度層面與金融消費者層面的資訊不對稱。”
記者注意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是近年來金融監管的重點內容之一。 9月1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書記、局長李雲澤在2024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月”上表示:“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政治性的集中體現, 是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維護金融秩序、保障金融持續穩定執行的重要基礎。 ”
李雲澤進一步表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作為重要內容,賦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協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責任,充分體現了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對消費者保護的高度重視。 ”
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