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6日,張某加入北京某汽車銷售公司,次月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張某一直工作到2024年10月,公司以張某違反公司制度為由撤回張某的工作資料,將張某從工作組中除名,並於同月向張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在工作期間,每個月都有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 但公司從未支付過加班費,原告認為被告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由被告賠償。 為此,張某起訴法院,請求依法判決,以維護張某的合法權益。
試驗結果
公司向張某支付經濟賠償金23萬元。
公司向張某支付了10萬元的加班費。
法律分析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關於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無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費。
遣散費一般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為依據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每整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按乙個月支付;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算,半個月支付。 如果勞動者在辭職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是中央直轄市人民或雇主所在地區劃分的城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 最長遣散期不得超過12年。
在這種情況下,張某可以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公司支付工作期間的加班費。
作者的話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和理由,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者通知書中載明相應的依據和理由,特別是明確理由。 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必然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即使用人單位有充分的解雇理由,也必須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中明確說明。 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也要經過合法性審查,如果理由沒有事實依據,或者依據不成立,也將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出辭退通知的依據和理由事後無法糾正,無異於收緊了對非正規就業的約束,有利於減少隨意辭退,從而促使用人單位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
本文作者為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毛亞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