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勞動合同不買社保公司違法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未向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屬於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應當在受僱當月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社保需要勞動合同嗎?
如果不需要提供勞動合同,有兩種型別的保險:
1、新增保險:增加上網員工人數,上傳一寸白色底色**;前往社保提交身份證影印件和社保個人資訊登記表。
2、原保:只需員工身份證號碼資訊,即可增加社保員工人數**,無需到社保部門操作。 3、為員工購買社保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嗎: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員工合同是違法的。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可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充社會保險。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勞動者。 勞動者月工資比中央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劃分的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三倍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支付遣散費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所致,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責令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性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簽了勞動合同不買社保公司是違法的嗎,當然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合同,雙方有法律關係,所以法律規定社保是用人單位必須幫助勞動者繳納部分社保, 如果不支付,則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