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夥合同投資風險分擔
問:我和朋友馮發軍共同投資了某個專案,約定我可以定期獲得固定回報,但沒有規定我需要承擔經營風險。 如果專案失敗,我是否可以在合夥的基礎上起訴要求收回投資和收益?
答:不可以。 因為雙方不構成合夥合同關係,而是民間借貸法律關係。 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多個合夥人之間為共同的商業目的而分擔利益和風險的協議。 你們雙方未約定共同承擔因操作而產生的風險,不符合合夥合同的重要特徵
法律參考《民法典》第967條: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多個合夥人之間為共同的商業目的而分擔利益和風險的協議。
2. 合夥事務的執行
可以委託交易執行
問:奉浩君,我最近正計畫與我的商業夥伴一起開設一家培訓機構。 我可以只負責出資,不參與實際運營嗎?
答:是的。 通常合夥事務由各合夥人共同承擔在合夥合同中約定或全體合夥人一致決定的情況下,《民法典》還賦予全體合夥人委託乙個或多個合夥人代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權利。
合夥事項應報告
問:即使我沒有參與培訓機構的實際運作,我是否有權檢視詳細的財務和會計報告?
答:是的。 《民法典》賦予合夥人對不良事務進行監督的權利。 即使您不參與業務,您也有權檢視財務賬簿和其他資訊。 負責實際經營管理的合夥人有義務如實、徹底地向您披露機構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法律參考
《民法典》第970條:合夥人就合夥企業事務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事務由各合夥人共同承擔根據合夥合同的規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託乙個或多個合夥人開展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但有權監督事務的執行。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中止該事項的執行。
3、出資與轉讓
出資方式面議
問:馮發軍,我和朋友約定共同投資經營一家超市,我可以用固定資產(貨架、空調、收銀裝置、辦公裝置等)作為超市裝修的啟動資金嗎?
乙個:是的,如果雙方同意!合夥人的出資方式由合夥人在合夥合同中協商確定合夥人可以通過基金、實物或智財權等產權出資。 如果合夥人以實物出資,則可能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就技術而言,它可以是智財權和商業秘密的所有權或使用。 每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履行出資。
股份轉讓分為內部和外部
問:馮發軍,我和張。
3、李思同意共同經營咖啡店。 目前,張三與李四通過協商達成退出協議,同意將張三的財產份額全部轉讓給李四,李四將按月向張三支付一定數額的退出款項,直至兩年內還清。 如果我不同意,張三和李思之間的退出協議有效嗎?
答:是的。 合夥人之間財產份額的轉讓不影響合夥企業的穩定性和個人相容性。 如果合夥協議中沒有其他特殊規定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內部轉讓不需要所有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對於對外轉讓產權份額,合夥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法律參考
《民法典》第968條: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金額和繳費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產權等方式出資,也可以以勞務出資。
《民法典》第974條: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將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應當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將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應當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4、利潤分配及債務承擔
利潤分配取決於協議
問:馮發軍,我和合夥人之間應該如何分擔專案收益或專案風險?
乙個: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置首先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如果協商失敗,可以遵循實收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分。
合夥債務是可以收回的
問:馮發鈞,我和幾個朋友合夥開了一家餐廳。 合夥協議約定,我負責合夥事務。 前段時間資金周轉不暢,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我代餐廳借款10萬元,餐廳出具借款憑證,加蓋公章,註明用於業務發展。 隨後,債權人向我索要債務。 我償還上述10萬元貸款後,我是否有權要求其他合夥人共同承擔?
答:是的。 合夥人對外負有連帶責任,但合夥企業債務清償超過其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在行使追索權時,有必要確定每個合夥人的份額。 追償範圍限於超出自身責任的金額。
法律參考
《民法典》第972條: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按照合夥合同約定辦理合夥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協議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實收出資比例分配分攤;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分。
《民法典》第973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債務超過其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5. 合夥合同的終止
非法退出應予賠償
問:馮發鈞,我和大學同學開了一家花店快兩年了,我是憑著插花技能加入公司的,約定的合作期限是五年。 最近,我未經同學同意就退出了生意,花店被迫關門後不久,我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乙個:這取決於合夥合同的約定、您退出的原因、雙方的過錯等。 一般來說,如果合夥企業退出是由於您自身原因,並非其他合夥人造成的,且合夥協議中沒有約定的退出理由或您難以繼續參與合夥企業,那麼如果您擅自退出合夥企業,花店無法正常經營, 您應賠償其他合作夥伴因擅自退出而造成的損失。
合夥企業解散通知
問:如果我和我的同學沒有就合夥花店的期限達成一致,而該店最近生意不好,我可以要求終止合夥合同嗎?
答:是的。 ,但應提前通知。 合夥人對合夥期限約定不明確或者協議不明確,合夥人未能就合夥期限的談判和補充達成協議的,屬於無限期合夥。 無限期合夥人有權隨時終止無限期合夥合同,前提是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通知方式可以是書面、微信、簡訊等。 通知後另一方仍不配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終止雙方的合夥協議。
首先還清財產的分配
Q:馮發鈞,我和朋友合夥經營一家珍珠奶茶店,朋友一直負責經營。 最近,我和我的朋友同意關閉這家商店。 我還發現商店的財務賬目一團糟。 合夥合同終止後,我可以要求分配合夥財產和返還投資資金嗎?
乙個:合夥合同終止後,合夥人可以請求財產分配。 但只有在支付費用和清償合夥債務後合夥財產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通過協議或協商進行分配。 協議或者協商不成的,按照實收出資比例或者平分分配。 另一方面,如果合夥企業賬目不完整,審計師無法確定損益,一旦提起訴訟,原告可能不得不承擔未能提供證據的不利責任。
我們在此提醒各位合夥人及時整理合夥賬目,及時了解合夥企業的業務狀況。 當合夥企業經營出現問題時,主動通過協商進行審計,保全證據,實現對自身權益的預防性保護。
法律參考《民法典》第976條:合夥人未約定合夥期限或者協議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確定的,視為非正常合夥。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履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未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合夥期限無限期。
合夥人可以隨時終止無限期合夥合同,前提是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出合夥企業:
1)出現合夥協議中規定的退出理由;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合夥人繼續參與合夥的原因的發生;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義務的。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出合夥企業的,應當賠償因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978條:合夥合同終止後,合夥財產在支付因終止合同而發生的費用並清償合夥債務後有剩餘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良好的夥伴關係可以是雙贏的局面
1、及時簽訂書面合夥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合夥業務範圍、事務執行、出資方式、利潤分配、損失分擔等重要方面,避免日後發生糾紛時缺基。
2、在出資、運營、轉讓、退出等事宜上,合作夥伴應通過協商進行溝通並達成共識,以達到互利共贏。
3、建議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的合夥人也應定期關注和監督合夥事務的執行情況,避免後續訴訟中可能面臨的不利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