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能是我見過的最血腥的情節。
這幾天,發生了這樣一段故事:在男女朋友交往期間,男方出資購房,以女方名義登記,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退還購房款,女方不同意,雙方展開訴訟,最後法院裁定女方應退還部分錢款。
這個故事是真的嗎?為什麼會這樣?這樣的結果公平嗎?今天,我們就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看看背後的原因和教訓。
首先,讓我們看一下這個案例的基礎知識。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公告,本案當事人為原本處於戀愛關係中的周(男)、林(女)。 2024年5月,他們洽談購買商品房,以女林(女)名義註冊,周(男)支付首付、過戶費等款項。 2024年7月,林(女)辭去工作,從外地來到深圳協助周(男)管理公司,搬入涉案房屋與周(男)同住。 2024年,他們因瑣碎的事情發生爭執,同年5月,林某(女)搬出涉案房屋,結束了戀情。
周(男)認為自己付的錢是有結婚條件的贈與,現在沒有結婚的可能,於是要求林(女)把贈與的錢全部歸還,包括房子的首付、過戶費、銀行貸款、物業管理費、家具費,以及林(女)的學費和汽車貸款。 林(女)認為周(男)付的錢是以共同生活和創業為目的的禮物,不是有結婚條件的禮物,所以拒絕歸還。
經審理,法院認定周(男)支付的首付款、過戶費、學費、汽車貸款等屬於有結婚條件的贈與,應全額返還銀行貸款、物業管理費、家具費等,是夫妻同居的必要開支,應由雙方承擔。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原告的首付款、轉學費、學費、汽車貸款等款項,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生效。
其次,我們來看一下這個案子的法律依據和邏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是附條件的,但根據其性質不得附加條件的除外。 有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生效。 有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條件成立時無效。
在戀愛關係中,夫妻之間的財產贈與有時伴隨著結婚條件,即如果雙方結婚,贈與生效,如果雙方未婚,贈與無效,贈與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的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捐贈者必須證明他是為了結婚而不是出於任何其他原因而進行捐贈。 同時,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如關係長短、是否有孩子、財產用途、雙方經濟狀況等,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金額。
本案中,法院認為,周(男)支付的首付、過戶費、學費、汽車貸款等均屬於大額財產,遠遠超過其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周(男)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有結婚計畫,因此認定這些款項屬於有結婚條件的贈與,應全額返還。 但銀行貸款、物業管理費、家具費等,都是雙方共同生活的必要費用,而周(男)也實際居住在涉案房屋內,並占用和使用該房屋,因此認定這些款項屬於一般贈與,應由雙方承擔。
最後,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的意義和教訓。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會給雙方帶來很多麻煩和糾紛。 因此,當你戀愛時,你應該仔細考慮你是否要贈與財產,是否要附加婚姻的條件。 如果要進行財產捐贈,最好有明確的書面協議,註明贈與的目的、條件、金額和方式,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如果不想捐財產,也應該尊重對方的選擇,不要勉強或欺騙,以免傷害對方的感情和信任。
談戀愛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但也要理性謹慎。 我們要用心管理自己的感情,也要保護好自己的財產。 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擁有真正的幸福和安全感。
最後,我會囉嗦,盡量不挑戰人性,不代家拿家,不大驚小怪,試錯成本太高,如果出了什麼問題,普通人根本受不了。
這種案件幾乎每年都會發生,希望更多的人能看到這個案件,避免再次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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