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醫保局12月21日訊息,國健保局近日回覆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曹金平《關於盡快實行全國統一生育保險制度的議案》,稱各地放假時間不長。
一是差異較大,職能定位不明確,長假可能增加女性就業歧視,國家醫保局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加強研究,規範產假設定,探索多渠道解決產假激勵假問題。
國家醫保局在答覆中表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待遇。 《社會保險法》規定,在產假和計畫生育手術假期間,參保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計算和支付標準為用人單位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進一步明確,女職工產後享有98天產假。 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參加過生育保險的,按規定由生育保險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發放。
從國際形勢看,我國國家法定產假已達到國際勞工組織《保護生育公約》規定的14周標準,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計算和支付標準也高於上述公約的標準,整體保障較好。
關於地方政府延長產假獎勵假問題,實踐中,各省在國家法定產假基礎上,通過地方性法規等方式設立產假、陪產假,並探索設立育兒假。 總的來說,假期的長度是不一樣的。
一是差異較大,職能定位不是很明確,權益保護實踐也不同,區域間待遇水平參差不齊。 實踐還表明,過度休假可能會增加女性的就業歧視,進而影響女性生育意願。
2024年7月,經***同意,17個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落實積極生育支援措施的指導意見》,提出“各地要完善產假政策”和“國家要統一規範制定完善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支付政策”,國家醫保局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研究, 規範產假設定,推動產假津貼支付期限規範化等具體政策措施,探索多渠道解決產假獎勵假問題。
關於加強孕產婦醫療費用保障的問題,國家醫保局答覆說,國家對此高度重視,婦女因生育而產生的醫療費用由相應的政策安排保障。 就業婦女與雇主一起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支付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計畫生育手術等生育醫療費用。 失業或靈活就業婦女可以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生育醫療費用。 副局長關於合理確定固定繳費標準,減輕被保險人生育醫療費用負擔的建議,符合國家醫保局的工作考慮。 國家醫保局已於今年7月印發《關於做好2024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加強對居民醫保生育醫療費用的保障,並根據需要研究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措施, 努力減輕參保人生育醫療費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