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金華,乙個身穿軍大衣的禿頂中年男子在人來人往的行人路上手裡拿著錢,在街上遞錢,每人100元。 網友說:“他真的在賺錢!這是一件好事!我看得出來我很著急!我希望他能巡迴演出,我會在那裡!不過,也有網友覺得這是一場秀,甚至有網友說,“拍完戲我不會回去擺姿勢拍照吧?”
*:胡椒點**)。
現場顯示,一名身穿軍大衣的禿頭男子手裡拿著一大疊100元,在擁擠的大街上分發。
男人把錢遞了出去,喊著讓大家拿錢買東西。
雖然有些市民比較謹慎,不知道該男子的意思,但他們不敢接過遞給該男子的錢。
然而,那些路過的大學生,見別人什麼也沒收到,就大膽地接過了叔叔遞過來的100元鈔票。
後來,那些路過的大學生乾脆排隊領錢。
現場氣氛沸騰,男人們歡欣鼓舞,大學生也興高采烈。 收到錢後,大學生紛紛表示感謝。
眼尖的網友發現,有人收到後,就回來拿了,並聲稱這種行為不可取!
有網友表示,通過觀察該男子身穿軍大衣、西裝和羽絨服,在同乙個地方給人送錢的場景,該男子在這個地方至少給了三次錢“好男人過得安穩!”
有網友猜測,從拿到錢的人大多是年輕大學生這一事實來看,寄錢的地方應該在大學校園附近,而男方的初衷應該是幫助這些大學生,這種直接送到手上的幫助效果會更好。
不少網友表示:“好羨慕!希望這些人能夠巡迴演出到全國各地!為什麼我們不能遇到同樣的好東西?”
其實,從民法的角度來看,乙個人給街上路過的人錢,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受民法規範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屬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該男子是成年人,具有民事法律行為能力,有權處分其財產,向路人匯款並不違法,因此從法律上講,其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
更具體地說,該男子自願將自己的財產捐贈給大學生,屬於無償贈與,只要大學生接受,那麼雙方的贈與合同就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贈與財產,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一般來說,只要捐贈的款物交付,捐贈行為就不能再要求撤銷。 但是,向大學生提供資金是有道德性質的。 因此,即使沒有交付,也無法撤銷。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權轉讓前撤銷贈與。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共利益或者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依法不得撤銷前款規定。
總之,拿到錢的大學生根本不用擔心被要求退錢。 當然,從該男子至少在同乙個地方寄過三次錢這一事實來看,該男子應該不會想回去。
有人說,男方一邊發錢一邊找人拍**,估計是有一定目的的矮**創作者;但也有人認為,只要他實事求是,他就不是在裝腔作勢!沒關係!你覺得怎麼樣?
聽@Juan的意見!讓我們從實際案例中看生活,學習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