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勞動關係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資格:勞動關係主體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必須是中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勞動者還必須具有法律資格。
2、勞動行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從事特定勞動並領取報酬的過程。 這是勞動關係的主要內容。
3、勞動關係的從屬關係:勞動者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組織體系,在單位的指揮下提供勞動。 工人不是為了自己的事業而工作,而是為了雇主的經濟利益,勞動交換所獲得的收入是他們的主要生計。
以上三個方面是定義勞動關係的主要標準,但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各省、市、自治區也出台了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如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2024年)等,其中也細化了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
勞動關係的確定必須採取綜合確定的方法,即勞動關係應根據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導或監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基本勞動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勞動關係。 以及是否向雇員支付報酬。具體而言,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綜合考慮下列情形,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一)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的;2)用人單位有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記錄,勞動者在經濟上依賴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被納入用人單位生產組織體系從事勞動,而不是從事獨立的經營活動或者經營活動;
4)勞動者無權將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5)勞動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單位提供;
6)工作時間和地點一般由用人單位確定或控制;
7)勞動者只為乙個用人單位提供勞務;
8)工人提供的服務是連續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9)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相對長期的、固定的勞務服務。
當然,由於勞動關係本身的特殊性和複雜性,上述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標準並不是絕對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在具體證據審查認定方面,可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勞動關係建立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4年第12號)第二條規定的檔案進行判斷,即: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名冊)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四)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合法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