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和何先生去游泳池的巧合,讓他們有了一次不同尋常的經歷。 那是乙個炎熱的夏日,兩人來到游泳池享受清涼的時光。 他們彼此不認識,但他們的手機有著相似的命運。
他們倆都把手機放在儲物櫃裡,然後鎖上了。 然而,當他們游泳後正要取回手機時,卻發現儲物櫃的門被撬開了,手機不見了。 張先生和何先生都是親戚,畢竟他們的手機最**,價值一萬左右。
紳士們立即找到負責人,希望能解決問題。 然而,負責人想與這段關係劃清關係,聲稱博物館已經張貼了告示,告知顧客應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對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他們手機的丟失與游泳池無關。
張先生和何先生心懷不滿,堅稱他們的手機安全地放在儲物櫃裡,並且他們已經支付了押金。 現在負責人用不公平的通知推卸責任,他們輸不起。
於是,兩人決定請來幫手,希望能解決問題。 再次來到游泳池,他們看到了負責人,負責人將他們帶到通知的前面,並指著上面的提示,上面寫著"貴重物品由博物館保管,博物館不承擔任何損失"。一時間,張先生和何先生不知道該如何反駁。
然而,張先生突然想到乙個問題,他問負責人,如果他在博物館裡丟失了什麼東西,博物館將不承擔責任負責人肯定地回答,是的。 張先生很生氣,說那他們確實交了定金,負責人為什麼要用通知推卸責任。
這時,幫手走了過來,負責人意識到情況不對勁,當初的言辭已經不夠用了。 他改變了自己的敘述,並聲稱手機是否在更衣室丟失了,以及他們是否帶著手機進去需要證明。 最後,負責人表示,如果他們的手機確實在館內丟失了,那麼請大家監督一下,他們會負責的。
張總、何總對負責人推卸責任的態度十分不滿,懷疑負責人在故意找藉口。 何先生怒斥負責人浪費時間,指出在游泳池耽誤就是耽誤了他們上班的時間。 負責人回擊說,如果他們來這裡是為了擾亂游泳池的運營。
眼看對話陷入僵局,何先生決定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他說,游泳池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根本沒有解決實質問題。 張先生也對他的決定表示支援。
曲阿姨的觀點:
1.依泳池通知,顧客應妥善保管好貴重物品,手機遺失本館概不負責。 雖然張某和何某支付了定金,但定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儲物櫃的安全,並不能保證手機的安全。 因此,責任應由張先生和何先生承擔。
2、負責人提供了解決問題的方法,表示如果手機確實在館內丟失,大家都會受到監督和負責。 這顯示了負責任的誠意,雖然他一開始可能會有些猶豫和否認,但最終他願意調查和解決問題。
田奶奶的觀點:
1、從負責人的態度和言辭來看,他們似乎並不打算解決張先生和何先生的問題,而是在推卸責任。 如果他們認真對待工作並盡職盡責,丟失電話的情況應該得到有效解決。
2、負責人對張先生、何先生的態度非常冷漠和不負責任。 無論是對通知的解釋,還是解決問題的態度,都沒有表現出足夠的誠意和責任感,不利於維護客戶的權益。
綜上所述,曲阿姨認為責任應該由張先生和何先生承擔,而田奶奶則認為負責人不應該推卸責任,應該更積極地解決問題。
法律意見書: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游泳池與客戶之間已經形成了買賣合同。 游泳池作為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保護顧客的合法權益。
2.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滅失舉證責任。 游泳池不能僅憑通知就推卸對客戶財產損失的責任。
3.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游泳池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游泳池作為場地管理者,應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確保客戶財產安全。
4.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泳池作為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合格的服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客戶財產損失,游泳池有義務提供賠償或解決方案。
以上是我對整個事件的分析和法律意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也請給我反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