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確立了“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但在實踐中,存在一種現象,即現有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仍購買並維權, 甚至產生“專業打假者”等團體。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四起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從支援消費者維權和支援日常消費範圍內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兩個方面入手,統一了相關案件的裁判規則, 引導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引導消費者合理維權,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法治》,12月14日**。
考慮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假冒生產、銷售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除要求賠償損失外,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經營者賠償價格的十倍或損失的三倍。如上所述,法律確立了“一退十賠”的懲罰性賠償規則。
懲罰性賠償可以產生很強的震懾作用,有大量的案例作為證據,但這也引發了專業打假人員“知假買假”的問題。 在“打假”的名義下,職業打假長期徘徊在法律的灰色地帶,給社會治理帶來了新的隱患。 對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職業打假人員的專業主張已不能得到法律支援。 但是,職業打假與正常懲罰性賠償之間沒有絕對的界限,如果不能準確把握範圍,可能會損害正常的權利,對製假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沒有威懾力,同時影響司法機關本身的權威。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同一行為可能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 例如,在2024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期間,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對購買“假茅台”賣家的消費者進行10倍賠償——韓訴東莞市某日用品店案。 原告韓某在某日用品店購買了6瓶飛天貴州茅台酒,經鑑定為假酒,法院以經營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判令原告退還並支付十倍價款賠償。 再比如,2024年,韓某從北京市東城區王府井大街的一家貿易公司購買了4盒“貴州茅台酒”(每盒6瓶),共支付了672萬元。 2024年初,韓某以貨品為假冒茅台為由,向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10倍672萬元,他的請求被法院直接駁回。
同時,對職業防偽行為和正常消費行為進行了定性定性,從而明確了不同的處理原則,但“不支援專業打假”並不意味著完全否定,這顯然背離了懲罰性賠償的初衷,也忽視了專業打假作為消費者的身份屬性, 以及正常消費的行為範圍。正是因為認定標準不明確,才讓“明知買假”行為引發的爭議持續存在——不支援無助於懲治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支援可能導致部分生產經營者“承擔過多責任”,難以實現保障食品安全的價值取向, 背離法治基本原則的。
支援合理部分,拒絕不合理部分,應是司法工作中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這四起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的價值在於,通過案件的形式,從支援消費者維權行為和支援生活消費範圍內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兩個方面,統一了相關案件的裁判規則,最終起到了統一思想的作用, 明確範圍和標準。特別是,對於解決以往司法實踐中由於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不一致而導致的類案裁判不一致的問題,具有明確的指導意義。
從案例來看,對不超過生活消費合理需要的部分應予支援,對超出合理範圍的部分不予支援,既保障了合法維權請求,有利於打擊和遏制非法經營活動,又避免了過度激勵的形成, 並防止以維權為名的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體現了法律原則,彰顯了法治精神,細節的改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堂吉訶德。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編輯: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