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員工被鼓勵甚至要求購買公司的各種產品和服務,工作場所的許多人對這種方法並不陌生。 近日,某車企員工發文發文**,讓相關話題再次引發關注。 該員工表示,該公司近80%的員工明確表示,如果他們想保住工作並獲得晉公升,就必須自己購買汽車。 作為一名技術員,他不僅自己買了兩輛車,還推薦親戚朋友買了,但最後還是被裁員了。 (12 月 14 日,“工人**”。
與購買其他企業產品相比,員工購買自己的產品或多或少都有折扣。 公司實行頭等艙產品自購,既讓員工感受到了企業的福利關懷,又合理規避了需要由直接福利承擔的所得稅。 同時,員工可以在內部購買自己的產品,也可以直接對自己的產品產生良好的效果。 特別是員工作為消費者購買自己的產品,更容易發現產品的優缺點,有利於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有效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由此可見,企業只要守住產品採購的界限,就能實現雙贏。
然而,隨著市場競爭激烈導致產品營銷難度越來越大,許多企業將員工內部購買產品視為增加收入的法寶,無論員工是否願意,都被迫要求員工購買自己的產品。 有的企業甚至對國產採購產品設定高指標,將完成情況與績效考核直接掛鉤。 員工未達到規定指標的,扣留績效獎金,解除勞動合同。 這樣一來,本末倒置,將採購的產品變成侵犯員工權益的新背心,不僅與形勢不符,更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不能任由企業為所欲為。
員工是否購買自己的產品,關鍵在於他們是否自願。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企業號召員工購買自己的產品,實質上是要求員工承擔消費產品的任務,應該與員工達成一致。 不管員工是否願意,強迫他們購買自己的產品,無異於給員工施加義務,員工完全可以按照法治原則,對自己的權利和自己的決定,對公司強制內部購買自己的產品說“不”。
至於企業將內購產品指標任務的完成與員工的績效考核掛鉤,並以此給員工調崗、減薪,甚至辭退等處罰,直接踩在了法律紅線上。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分別規定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必須有過錯為由,實施調崗、減薪、辭退等處罰的前提條件。 員工未能達到內部採購產品的指標,原因複雜多樣,企業以此為藉口,以長袖好舞懲罰員工,這是對員工合法權益的赤裸裸的侵犯。
特別是企業對未完成內部採購目標的員工處以辭退處罰,是徹頭徹尾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必須為此向員工支付兩倍的補償金。 在仲裁和司法實踐中,企業因非法解雇員工而敗訴的情況並不少見,這無疑給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企業敲響了警鐘。
購買自有產品並不是企業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新背心,必須遏制企業的這種違法行為。 勞動監察、仲裁、司法部門在鼓勵員工主動維權的同時,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企業的此類違法行為,通過典型案例的震懾作用引導,倒逼企業打破內部違反法律原則的“刻板印象、壞習”。 工會作為職工的“母親家”,應主動督促引導企業在民主協商、合理合法、法治的軌道上規範產品內部採購,讓企業真正認識到內部採購自身產品也是一把“雙刃劍”。
文:張志全。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編輯: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