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申請材料,(1)在報告期各期末,應收票據賬面價值佔流動資產的比例如下: 48% 和 1090%,應收賬款融資佔流動資產的比例為。 34% 和 727%;
(2)2024年6月底,商業承兌匯票金額和佔比大幅增加。 請向發行人說明:
(一)報告期內應收票據、應收賬款融資合計佔比增加的原因、合理性,與可比公司有無差異;(二)發行人在報告期內對票據進行接收、背書、轉讓、代收、貼現的具體情況,結合具體承兌人對票據在各期末的終止確認情況進行說明,終止確認的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工商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3)期後收到票據,是否存在因到期無法收回並轉為應收賬款的情形;(四)是否存在應收賬款轉為商業承兌匯票結算的情形,如有,是否按照連續賬齡計算原則計提壞賬準備;(五)2024年6月底商業承兌匯票金額和比例大幅增加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銷售催收結構發生變化的原因;
6)建立和完善與應收票據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與實施的有效性。請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說明核查依據和流程,出具明確的核查意見。 再:
報告期內發行人收到、背書、轉讓、貼現票據的具體情況,結合具體承兌人說明各期末票據終止確認情況,終止確認的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工商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一)發行人在報告期內收到、背書、轉讓、收取、貼現票據的具體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收款、背書轉讓、催收及貼現票據詳情如下:
(2)結合具體承兌人,說明期末票據終止確認情況,終止確認的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快〔2017〕8號)第五條規定,金融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一)終止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受付權;
2)金融資產已轉讓,且轉讓符合本準則終止確認要求的。同時,第七條規定,企業轉讓金融資產所有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終止對金融資產的確認,並將轉讓中產生或者保留的權利義務單獨確認為資產或者負債。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讓應用指南》(2024年修訂)指出,“對於本準則所指的幾乎所有風險和收益”,企業應根據金融資產的具體特徵進行判斷。 要考慮的風險型別通常包括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外匯風險、逾期風險、提前還款風險(或回報)、股票**風險等。 根據近期披露的票據違約情況,《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票據業務監管的通知》(銀保監會禁發〔2019〕133號),參照《上市公司實施企業會計準則案例分析(2024年)》, 公司按照審慎原則對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進行信用評級劃分,分為信用等級較高的大型商業銀行和上市股份制商業銀行[1](以下簡稱“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和信用等級一般的其他商業銀行、財務公司(以下簡稱“一般信用等級銀行”)。其中,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或者貼現時終止確認,一般信用等級銀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在背書或者貼現時繼續承兌,到期兌付後終止。 如下表所示
報告期末,公司已背書或貼現但尚未到期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融資金額如下:
綜上所述,公司終止確認的背書或貼現票據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終止確認的依據充分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3、期後票據的催收情況,是否存在因到期無法收回並轉為應收賬款的情形截至2024年8月31日,發行人到期日後收到的票據如下
從上表可以看出,公司票據期後反響良好,不存在因到期無法收回並轉為應收賬款的情況。
1]:大型商業銀行和信用等級較高的上市股份制商業銀行主要有: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民生銀行、 平安銀行、興業銀行、浙商銀行等 上述銀行信用良好,擁有國有資產或為上市銀行,資金實力雄厚,經營狀況良好,且上述銀行均達到AAA評級,未來前景穩定,公開資訊未發現票據違約時無法贖回的負面訊息, 因此,該公司將它們歸類為信用評級較高的銀行。除信貸評級較高的銀行外,其餘銀行均為信貸評級一般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