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業主委員會溝通的重大事項
1、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與業主大會代表業主選定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規定:“可以約定物業前服務合同的期限;但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生效的,應當終止原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由此可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公司與業主委員會溝通的重中之重。
2、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足以滿足物業服務實際工作需要時,應與業主委員會溝通,通過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溝通,適當提高服務收費標準。 當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超出需要時,業主委員會還與物業服務公司溝通降低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按第一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按照規定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約定。 實行市場調整價格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
3、專項維修資金的更新、徵收和使用。 《物業服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延續情況,並監督實施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專項維修資金方面負有重要責任;物業服務公司在需要將維修資金用於工作時,應先與業主委員會溝通,然後通過業主委員會徵求業主大會的意見。
4、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按照《業主大會條例》的要求,組織業主定期召開業主大會和臨時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有關事項,包括業主公約的制定和修訂、物業區域內共用部位和設施裝置的使用、 區域內的秩序、衛生等規章制度,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續期,物業服務企業的選拔和聘用。
5.管理室的用途。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場所的所有權依法歸業主所有。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服務場所的用途”。 當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因某種工作需要改變物業管理服務室的用途時,還必須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業主大會決定。
6、共同收取物業服務欠款。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逾期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逾期繳納。 ”
7.物業公共部分的運作。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利用小區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先與業主委員會溝通,協商能否經營,以及利益的分配和使用。
8.使用物業服務維護。 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裝置設施的維修、更新費用,由物業服務維修增值部分支付,具體使用方案由管理公司提出,經業主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9. 預算外管理支出。 在實際管理和執行中,往往有一些在編制預算時沒有考慮到的支出,如**的收費、維修工具(儀器)的更換等,只要將預算外支出提交業主委員會審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