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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中,沒有“業主監事會”的規定,但有些地方有物業管理規定。 “業主監事會”顯然是對《公司法》中監事會制度的引用,在談到業主監事會之前,我們首先要研究一下《公司法》中的監事會。
員工與公司的權利義務關係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受《勞動法》的規制,因此公司的很多管理資訊不是普通員工有權知道的。 由於公司大部分股東不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為了規範經營者的商業行為,保護股東的利益,股東大會選舉監事會成員,對公司董事會、經理人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是非常必要的。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公司監事會的制度在《公司法》等法律規定方面也比較規範健全。
從業主委員會來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個業主都有權參加業主大會的表決,有權向法院提出撤銷業主大會侵犯業主的決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由各業主監督, 工作報告和社群賬目向各業主公開。
由此可見,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情況與公司的管理制度有明顯不同,每個業主都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因此再設立乙個業主監督委員會來監督業主委員會是多餘的。
有的業主可能會說,小區大部分業主沒有時間和精力去監督物業委員會,或者對財務報表等具體的監管業務不熟悉,所以需要組織幾個有能力的業主來監督物業委員會。 雖然這有一定的道理,但存在兩個問題:
首先,目前國家關於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對所謂“業主監事會”沒有規定,導致全國社群設立業主監事會的不規範制度較多。 例如,在武漢市武昌區綠地名迪公館社群社群監事會成立通知中,監事選舉程式規定:候選人登記,大樓由選舉推薦經業主委員會批准。業主監事會成立的初衷是監督業主委員會,但成員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的審查和批准。
其次,雖然一些地方性物業管理法規規定可以設立業主監事會,但賦予業主監事會更多權利不能超出《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中業主權利的範圍,業主監事會成員的監督權並不比普通業主多。 所以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管作用自然是非常有限的。
從業主監事會社群成立的實際效果來看,基本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虛擬實境,很多業主不知道小區裡有監事會,這些監事會成員對業主委員會沒有起到任何監督作用;二是針鋒相對,一些社群監事會成員有覬覦或控制商委的念頭,到處干涉商委會的工作,有的社群甚至形成了以監事會和商委為代表的兩大派系,社群的管理自然很混亂三是勾結同流,汙染,這是業主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不僅不對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而且使得業主委員會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更加隱蔽合法,只會多添幾分攪局。
業主設立業主監事會的初衷也是好的,但目前,在業主權益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的前提下,設立這樣的監事會容易出現問題,難以達到監督的目的。 其實有的業主想把商委會的監督權委託給幾個業主,而置之不理,這是一種不可取的懶惰思維,只有規範商委制度,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起商委會的監督責任,才能在商委會的領導下更好地發展和建設社群。
業主和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