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城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洗錢案,涉資3億,被告人周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22萬元。
案件詳情。 2024年10月10日,被告周註冊成立公司後,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上不特定人員公開宣傳、誇大其公司經濟實力,違反國家財務管理法律、法規,承諾每月利息為09% 比 13%高利息回報,到期本息返還,隨用即用,吸引大眾入金。 經審計,2024年11月9日至2024年10月31日,周某公司及分公司共吸收社會808個未指明物件資金3.93萬筆30000元,7515未歸還資金30,000元。
自2024年1月以來,在被告周無力支付公司投資人本息的情況下,為延續公司生存,償還投資人本息等費用,周先後以專案投資急需資金為由向白某等27人提出貸款,幫助王某完成貸款任務, 並承諾由此產生的貸款本息由他返還,經審計,除周在案前向白某等27人返還網貸本息151餘元外,白某等人共被騙取879餘元。
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公司非法吸收投資人王某某等人投資資金922筆5萬元,其中週將有17元將97萬元匯入陳老公名下的銀行卡(另案辦理),用於償還房貸、車貸、信用卡欠款、車輛違章罰款。
古城法院審理後,認定周的上述行為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洗錢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金額特別巨大,古城法院判處被告人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詐騙罪,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0萬元他被判犯有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 同時,責令被告人周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募捐參與人的經濟損失返還人民幣7486元5萬元,以及包括陳某在內的27名詐騙被害人的經濟損失800多萬元。
法官提醒:本案被告周公開宣傳每月支付高額利息,到期償還本息,看似回報高,但高回報必然伴隨著高風險,超過銀行利息的投資必須謹慎。 面對包裝華麗、回報高、本金回報、分紅回報的專案誘惑,廣大人民群眾要保持清醒謹慎的態度,不被犯罪分子的華麗衣著所迷惑,守住自己的“錢袋”。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或者間接吸收社會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191條[洗錢]。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賄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的所得及其收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a) 提供資金賬戶;
(二)將財產兌換成現金、金融工具或者貴重物品;
3)通過轉賬或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4)資產跨境轉讓;
(五)以其他方法掩蓋、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性質、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文**:古城縣人民法院 文字:周 宇凡,版權宣告:以上文字與***在網際網絡上,僅供習和傳播,不作任何商業用途,其目的是傳達更多資訊,並不代表本平台同意其觀點。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權或**不正確,請及時與我們聯絡,我們會盡快處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