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這裡新增了乙個小程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檢視)2024年,北京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安徽公司合資成立骨灰盒公司,投資建設貴州省遵義至馬昌平高速公路。2024年,因道路改線,“遵義至**至馬昌坪”專案取消。 貴州省黔南州人民(以下簡稱國家**)重新立項“**至馬昌平高速公路”專案,某骨灰盒公司繼續運營前期專案。 2024年,某公司委託被告王某某主持某骨灰盒公司的工作。 2024年5月7日,某公司中標貴州省道鎮至新寨高速公路**至馬昌坪段專案(以下簡稱翁馬專案)。 同月13日,國家**與某公司簽訂了《貴州省道鎮至新寨高速公路**至馬昌坪段投資協議》(以下簡稱《投資協議》),該協議由某公司投資建設甕馬專案。 專案總投資預計為38元47億元(幣種為人民幣,下同),一家公司成立專項專案公司負責專案建設。 2024年12月22日,貴州省發改委(以下簡稱省政府)同意批准翁馬專案建設。
2024年6月,王某某在貴州成立平公路投資開發公司,王某某為法定代表人,北京寶信投資(以下簡稱寶某公司)持股80%,一家公司佔10%,雲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 某扁平公司註冊資本2億元,某保險公司預繳4000萬元,王某某通過中介吳某飛辦理了某扁平公司4000萬元的驗資手續,返還了公司註冊資本。 某平公司成立後,於2024年1月18日與周**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同年5月6日,向周**提供中信銀行履約銀行虛假保函,取得翁馬專案建設開發資質。 同時,他繼續擔任骨灰盒公司的實際負責人。
隨後,王某某同意參與或承攬甕馬專案進行外部融資,並收取履約保證金和轉讓款共計1.12億元。 具體而言:(1)2024年10月21日,將服務區、加油站經營管理權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貴州銷售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石油貴州分公司)轉讓給馬昌坪段,收取費用6000萬元; (2)2024年4月30日,閆某獲得300萬元; (3)2024年6月20日、12月27日、2024年1月5日,李某明三次共收到3000萬元; (4)2024年8月16日,林某被處以1000萬元;(5)2024年2月6日,向都勻軍分割槽工程營收款300萬元; (6)2024年2月10日、2月14日、3月7日,共向河南省路橋建設企業郭某公司收款600萬元。
收到上述款項後,王某某轉賬515919萬元用於翁馬專案相關的工程諮詢、土地整理、勘察設計等費用,其餘為6040元81萬元用於習九龍寺建設,並借用於個人使用和其他與骨灰馬專案無關的用途。 2024年4月,由於某平板公司無力投入資金建設翁馬專案,國家宣布取消某公司翁馬高速公路專案建設和專案特許權。
2024年4月24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山向貴陽市公安局報案,涉嫌王某偽造印章,經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後,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9月23日, 2024年,(2013)竹星二初字23號刑事判決作出,王某某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2024年3月6日,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2013)強高行二終字第75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24年11月12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朱星兒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5年。 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意見]律師接受貴州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為王某某進行二審辯護。二審中,辯護律師提出王某某無罪的辯護意見,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2013)強高行二終字第75號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後,繼續擔任王某某的辯護人。 北京市京漢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厚星也作為辯護人參與了本案。 再審期間,取得王某某未違法設立某平公司、王某某未偽造保函、王某某簽署的專案不虛假、不違法、王某某分包翁馬專案並提前收取保證金等六套證據, 王某經營管理的某平公司收取的保證金無個人非法占有行為,王某某經營的平公司不具備履行翁馬專案合同的能力,向法院提起。
此外,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取得黔南州高速公路開發***(以下簡稱週高開司)及翁馬專案投資人投標檔案等相關材料,並於3月5日依職權取得某平公司1張借條, 2024年向週高開事業部支付森林植被恢復費用,以及貴州省**-馬昌平高速公路開工儀式等4件證據。其中,招標材料確認,公司授權時任公司投資開發部經理的王某某以公司名義負責專案公司的設立及與專案相關的一切事項的實施,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 借據證實,某平公司曾向國家高開司借款用於骨灰馬專案; **經確認,郭某山參加了翁馬專案奠基儀式。
辯護律師認為,從上述證據可以看出,王某某不存在非法設立某平公司的問題,也不存在通過詐騙虛構專案非法占用保證金的問題。
據此,針對本案的焦點:王某某是否非法設立某平公司? 關於王某某是否利用虛構專案騙取保證金並非法占用的問題,辯護律師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有關案件的法律規定、證據和經證實的事實。
1.法律規定。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與虛構單位簽訂合同或者冒用他人名義;
以偽造、塗改或無效的票據或其他虛假財產證明為擔保;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欺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履行合同的;
收到對方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有擔保的財產後逃跑;
以其他方式取得對方當事人的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 鑑定意見應當審查以下內容:(三)樣品、取樣、貯存、檢驗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是否與有關提取記錄和查獲物品清單記載的內容相符,樣品是否充足、可靠。
(三)第八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3)送檢材料、樣品未知,或因汙染原因不具備鑑定條件的;(四)鑑定物件與送檢材料、樣品不一致的。
2.證據和事實證明。
1)王某合法設立某平公司的證據組。
2)沒有證據組為王某偽造保函。
3)翁馬高速公路專案真實合法,並已取得貴州省等批准檔案,王某簽署的專案不存在虛假、非法證據群。
4)王某某分包骨灰馬專案及預收定金不違法的證據群。
5)無證據證明王某經營管理的某平公司收取的保證金被挪用,也沒有個人非法占有的證據。
6)沒有證據組證明王某某經營的某平公司對翁馬專案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7)投標時某公司翁馬專案投資方的投標檔案等相關材料,以及證明某公寓公司為某公司專案公司的證據組。
8)2024年3月5日,某公寓公司向國家高階辦公室借款支付森林植被恢復費用,證明某公寓公司積極履行合同。
9)貴州省**-馬昌平高速公路開工儀式4張,證明舉報人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山參加了開工儀式,知悉公司成立及其作為專案公司的表現。
2)基於上述證據,針對王某某、某平公司不存在騙取虛構專案非法占用保證金問題,提出以下理由如下:
1.與中石油貴州分公司、工程施工隊簽訂合作協議,收取共計1.12億元的轉賬款和保證金的行為,不是王某個人行為,而是某平公司的行為。
2.1.12億元的定金中有5000多萬元用於專案本身的建設,6000多萬元用於投資、工資獎金、以公司名義借貸他人等,從融資目的和資金用途來看,無論收取轉賬款和保證金的行為是否適當, 該行為不是王某某的個人行為;
3.王某某沒有把某平公司收取的保證金作為既存行為,即沒有攜款潛逃,也沒有將收款用於違法活動,也沒有“拆東牆補西牆”等行為。
4.翁馬專案真實存在,某公司與國家簽訂的《投資協議》客觀真實,國家與貴州省交通廳的專案特許經營合法,公司與王某不存在虛構專案或隱瞞公司工作;
5.王某某被某公司授權成為文馬專案某公司第一人後,雖然某平公司是通過某人註冊成立的,第一人註冊後逃避資金,但中信銀行總部長安分行對翁馬專案33億元貸款的批復, 大奇公司投資合作意向書、專案轉讓協議等事實證明,某平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擬履行翁馬專案建設投資協議,某平公司也存在投資債權;
6.根據《投資協議》的規定,翁馬專案由某世界某公司設立,專案公司按照協議提交施工履約保函,公司出資962億元作為專案資本金,專案資金必須全部為自有資金,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通過專案公司募集本應由公司出資的專案資金,但記錄在案的證據顯示,公司自2024年5月中標至2024年5月中標至2024年5月起,近兩年未向翁馬專案注資任何資金。2024年3月被國家**公告取消;
7.國家**三次發函催促某企業履行投資協議,但均被拒絕,也不符合常識。
3)王某某也無偽造某公司印章和郭某山簽字、非法設立某平公司的理由
1.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確認,王某某以某公司名義負責專案公司的設立及與其相關的一切事項的實施,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某公司承擔;
2.按照中標通知書和投資協議的約定,設立專案公司,繳納專案資本金962億元是某公司的義務。 公司不知道專案公司(單位公司)的成立是不合理的;
3.關於某公司印章的鑑定意見和郭某山的簽字,樣品提取不符合有關規定,涉案某公司印章未被扣押。 四是確認郭某山參加了翁馬專案開工儀式,知悉某公司活動。
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朱星二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無罪。
裁判文書]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朱星二字第23號刑事判決書。
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2013)強高市興二終字第75號刑事裁定書。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朱星二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
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2015)強高行二終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
案例分析]刑事合同欺詐與民事合同糾紛的界限,正確區分民事合同糾紛與合同欺詐,是本案審理的核心點。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合同欺詐罪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情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且數額較大的。 該條款規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認定以欺詐手段取得財產的情形:(一)與虛構單位或者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為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通過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導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履行合同的;(四)收到對方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物後逃跑的;(五)以其他方式騙取對方財物的。 具體到本案,王某某按照《出資人協議》和《特許經營協議》設立了翁馬高速公路建設專案公司,向中石油及施工隊收取保證金,因該專案真實合法有效,所收款項一部分用於實際建設,一部分用於投資寺廟, 但王某某並沒有占用公司的資金。攜帶錢財等行為非法潛逃,因此貴州省高階人民檢察院在法庭上的檢察意見是,證據不足認定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判決王某某無罪。
結論和建議]。
在刑事辯護中,全神貫注地抓證,以證據為辯護的立足點,是每個辯護律師都應該堅持的標準。
王某某於2024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4年7月23日被宣告無罪,刑期三年零三個月。 本文作者曾在三次法庭審判中擔任他的辯護人,深知其中的曲折。 本案審理時,並無規定無罪辯護和量刑可以同時進行,作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除了意志力外,還要堅持無罪辯護, 收集相關證據更為重要。發回重審後,我們整理了六套證據,其中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批准了北京長安支行,原則上同意給予太平貸款33億元北京大祺投資***分三期投資4829億元的意向書等,提交了王某某未違法設立某平公司、虛構專案騙取定金、非法占用一定金額、某平某公司具有履約能力的事實,按照舉證目的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交, 以幫助承辦人澄清案件事實。我們還向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收集其他證據。三方達成共識:一審判決認定王某某非法侵占公司依據不足,認定王某某偽造某公司印章和郭某山簽名不真實的依據,認定王某某成立某平公司後, 他以建設甕馬專案為由,欺騙他人信任他,以簽訂建設合作協議的形式共收取1.12億元的證據不足,認定甕馬專案實際使用費用扣除515919萬元,實際詐騙604081萬元的證據也不足,全案證據不符合確鑿、充分的舉證標準,因此一審判決認定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終,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採納了王某等提出的辯護意見,認定檢察官出庭意見有效,判決王某無罪。
本案是法律援助案件,但只要你忠於內心標準,恪守刑事辯護律師的職業道德,就能成功為乙個看似不可能的案件辯護。 在刑事辯護的道路上,也有理由相信,堅持就是勝利。
相關法律知識。
免責和減輕責任的情況是什麼?
1.受害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醫務人員在搶救臨終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職責;在減輕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有過錯,侵權人的責任可以減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遭受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標準的診療的;
2)醫務人員在搶救臨終病人等緊急情況下,履行了提供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斷和治療困難。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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