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豐潤法院豐潤鎮法院辦理了一起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從立案、偵查、家訪、判決僅用了10天時間,及時、公正、高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現年七十多歲的趙某在2024年患上了小腦出血,導致他處於昏迷狀態,植物得以存活。 為了更好地維護趙某的合法權益,劉某向法院申請認定趙某無民事行為能力,並請求擔任趙某的監護人,並提交了病歷等證據。
案件聽證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審官郭興反覆查閱趙某的案件資料,多次實地走訪小區和趙某其他近親屬了解情況,並與鄰居核實情況。 最後,郭法官與趙某的配偶、子女、母親家屬、社群工作者一起前往趙某的居住地檢視情況。 在現場,可以看出趙某躺在床上,反覆呼喚趙某但沒有任何回應,趙某在近兩個小時的談話中沒有任何自主行動,所有近親對趙某無行為能力均無異議,所有近親屬都同意由丈夫劉某擔任趙某的監護人。
經審理,法院認為,趙某目前處於意識狀態,在日常生活中完全無法自立,完全喪失了社交功能,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 趙氏植物存活的十幾年裡,一直由劉某照料,所有近親都對它感到滿意,對丈夫劉某作為監護人毫無異議。 法院遂裁定趙某無民事行為能力,其丈夫劉某為趙某的監護人。
在一般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中,法院需要委託鑑定機構對被申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鑑定。 但是,鑑定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的必要程式,本案中,通過案件、走訪、家檢等方式,已經確認被申請人處於植物生存狀態,被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符合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 因此,本案並未通過鑑定程式確認民事行為能力不足。
案件的最佳推理,讓當事人真正感受到公平、便捷、高效。 未來,豐潤法院將繼續以“如我訴”的意識,堅持積極司法,將正義為民的理念轉化為真正的司法獲取感、幸福感和認同感。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 不能承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指定人員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承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和恢復】成年人的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不能承認或者不能完全承認其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人民法院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的申請,根據其智力、精神恢復情況,裁定該成年人可以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a) 配偶;2)父母和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義務和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監護人的職責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突發事件,監護人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