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提供個人資訊,掃碼點餐,是否構成侵權?

Mondo 科技 更新 2024-01-19

近年來,二維碼點餐服務在餐飲行業迅速流行起來,成為眾多商家和消費者的選擇。 不過,有的餐廳在“掃碼”和“點餐”之間增加了乙個程式:如果不關注微信***,不授權商家獲取個人資訊,就不能點餐,這種做法是不是涉嫌侵權?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相關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商家在掃碼下單過程中按照微信***獲取個人資訊查詢授權的前置程式,屬於變相強行獲取消費者個人資訊的行為,構成侵權。

2024年7月,Kong到一家餐飲公司吃飯時,通過手機上掃碼點餐結賬,在此過程中,Kong註冊成為一家餐飲公司的成員。 孔某發現,根據商家設定的掃碼下單流程,您必須先關注商家的微信***,並授權商家獲取消費者的微信昵稱、頭像、地區、性別、手機號碼等資訊,方可線上下單。 此外,點餐後,孔某發現,即使取消關注商家的微信***,他仍然是會員,個人資訊仍然存放在商家,無法自行刪除。

孔某認為,某餐飲公司設定的掃碼點餐方式強行獲取了消費者的個人資訊,消費者無法自行刪除儲存在商家中的個人資訊,構成侵權,因此將餐飲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告知個人資訊的處理情況。 對相關損失表示歉意和賠償。

庭審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沒有服務人員告知他在吃飯時可以手動點餐,導致孔某認為掃碼點餐只有一種方式。 某餐飲公司自行設定掃碼點餐程式,要求康某關注商家的微信***,並授權其獲取康某相關資訊,屬於變相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資訊的行為,因此餐飲公司構成侵權。

《民法典》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處理個人資訊的,有權要求資訊處理者及時刪除。 在本案中,孔某試圖通過取消關注微信***的方式取消會員資格並刪除儲存在餐飲公司的個人資訊,但沒有成功。 庭審中,某餐飲公司辯稱,刪除會員資訊需要消費者提交書面申請,但未以任何方式告知孔某提交書面申請的請求,導致孔某作為消費者,直到一審訴訟才能夠刪除相關個人資訊。 因此,可以認定某餐飲公司的上述不作為侵犯了孔某依法作出個人資訊決定的權利。

此外,《民法典》規定,應當明確個人資訊的處理目的、方式和範圍。 據此,孔某訴請求餐飲公司書面告知其獲取個人資訊的具體範圍、流程和方式,具有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綜合案件事實後,責令某餐飲公司停止侵害孔某個人資訊權益,刪除所收集的孔某個人資訊以書面形式告知Kong個人資訊的處理範圍和方法就侵犯Kong個人資訊權益向Kong書面道歉;賠償孔某公證費5000元。

強制訪問個人資訊是侵權行為。

法官在庭審後表示,個人資訊的處理包括個人資訊的收集、儲存、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人資訊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應當徵得自然人或者監護人的同意。 消費者選擇二維碼訂購服務並不意味著同意將其部分個人資訊權益轉讓給商家,商家對個人資訊的處理仍應限於實現訂購目的。 商戶在設定二維碼點餐程式時,應以達到點餐目的及提公升服務質素為目標;超出訂購必要範圍強行獲取消費者個人資訊的,消費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即使某餐飲公司的服務人員告知消費者可以人工點餐,消費者最終選擇掃碼點餐,因為點碼的程式設定必須關注微信***並獲取消費者的個人資訊,也構成侵權。

判決書指出,資訊時代給個人生活和行業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也對個人資訊保安構成了一定的威脅,資訊社會的發展不應以犧牲個人資訊保安為代價。 個人資訊保護的立足點不僅在於自然人自身維權意識的覺醒,更在於社會各方共同努力,構建堅實的法治觀念。

法官提醒,餐飲業在提供二維碼點餐服務時,應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精神,遵循合法、正當、必要、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把握消費者個人資訊的處理範圍。 只有嚴格遵紀守法,尊重消費者對其個人資訊處理的知情權和決定權,依法處理消費者個人資訊,消費者才能安全可靠地使用掃碼點餐方式,推動餐飲業服務公升級,這也是在法治軌道上穩步推進資訊化社會發展的應有要求。平衡數位化發展紅利與個人資訊保護。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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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提供個人資訊,就無法掃碼下單,是否侵權

    年月,Kong到一家餐飲公司吃飯時,通過手機上掃碼點餐結賬,在此過程中,Kong註冊成為一家餐飲公司的成員。孔某發現,根據商家設定的掃碼下單流程,您必須先關注商家的微信 並授權商家獲取消費者的微信昵稱 頭像 地區 性別 手機號碼等資訊,方可線上下單。此外,點餐後,孔某發現,即使取消關注商家的微信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