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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筆者一直在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了解到《刑法》中涉及安全生產犯罪的多起重大犯罪,可見國家對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 由於很多工程師對此不是很清楚,所以簡單介紹一下這方面的主要犯罪行為,希望引起高度重視,在專案建設中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確保生產安全。
1.重大責任事故罪。
1.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4年12月14日公布,以下簡稱《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負責人等人員; 對生產經營負有組織、直接或者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
該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
造成一人或多人死亡,或三人或三人以上重傷。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強迫、組織他人違章工作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反規章制度強迫他人鋌而鋌,或者明知有重大事故隱患但不排除,仍鋌而鋌而組織作業,致使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該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條第二款新增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完善。
3.危險工作。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危險工作罪,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確有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短期拘留、管制:關閉、破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測、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隱匿、毀損其相關資料、資訊;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糾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採取的;涉及安全生產事項,未經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採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危險貨物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生產活動。
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致使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罪追究其所屬單位的責任,對單位經費處罰沒有規定,是實行單一處罰制度的單位所犯之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要強調自然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規經營或者強迫他人違規經營,造成安全事故的行為。
5.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2024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VI)第三條新增的罪名。
6.不報告或謊報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義務的人不報告或者謊報事故情況,延誤事故救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條新增的罪名。
情節嚴重的:
造成事故後果擴大,增加一人以上死亡人數,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百萬元以上的。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事故救援不能及時有效實施的: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教唆、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虛報事故情況的;事故搶救期間擅離崗位或者擅自逃跑的;偽造、毀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毀壞被害人屍體,或者轉移、隱匿傷者;銷毀、變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資料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
情況特別嚴重”。
造成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人數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使用暴力、脅迫、命令或者其他手段阻止他人報案,導致事故後果擴大。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7.以危險品造成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高度、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管理條例》,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