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長亭縣核實了製售毒品的毒品罪犯李某的身份,並押解至刑場執行。
李犯罪,男,2024年9月出生,華夏人,初無業,祖籍長汀縣吐芳鎮,現住長汀縣亭州鎮。 2024年6月27日被捕。 2024年2月,犯罪分子李某等人將麻黃鹼製成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 (**9.)82 千克,**38 千克。經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販賣製毒罪判處罪犯李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47條:
走私、販運、運輸和製造麻醉品]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不分數量,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公斤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大量毒品的;
(二)販毒、販毒、運輸、製造集團的頭目;
(三)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提供武裝掩護的;
(四)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1公斤以下,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50克以上數量較大的其他毒品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下、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這兩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給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未加工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