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公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大家好,我是易文靜,謝麗紅律師團隊的助理。 公證責任損害賠償糾紛,是指一方當事人認為公證人或者公證人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有過錯,致使公證人遭受損失,從而請求損害賠償的糾紛。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公證處損害賠償責任的調查被列為第一案由,即第385號案件中公證損害賠償責任糾紛的訴因,可見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性。 根據《公證法》等法律的規定,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對社會具有重要的公信力,應當合理履行職責,履行高度注意義務,嚴格審查辦理公證手續的人的身份。
但是,如果公證人或公證人在履行公證職責時有過錯,索賠人通常需要證明公證行為的存在、公證主體的分離、公證處主觀過錯的證據、公證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的存在、 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第三人提出索賠的程式和賠償範圍。
公證責任損害賠償糾紛通常涉及當事人認為公證人或者公證人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有過錯,致使當事人遭受損失的情形。
謝麗紅律師團隊通過全國裁判文書網144077249判文書案件查詢,發現公證責任損害賠償案件數量約佔案件總數的0/10000095。具體來看,一審案件763件,二審案件634件,再審案件13件。
從裁判結果來看,一審審結案753件;經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的570件案件二審判決變更(含原判變更)案件54件;8起案件的二審判決改判。 其中,公證處被追究賠償責任的案件數量更為罕見,一審公證處被追究賠償責任的案件總數僅為152件。 二審判決經上訴,判決公證所應承擔賠償責任的156件案件再審改判後,公證處在6起案件中被認定負有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司法實踐中公證責任損害賠償糾紛的比例並不高,尤其是公證處依法承擔責任的判決更是少之又少,但一旦發生,對當事人的影響卻是深遠的。
在法律適用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條、第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證活動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對公證責任損害賠償糾紛作出了具體規定和指引。 在具體案件中,法院通常會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確定公證人或公證人的過錯程度,並據此確定責任的比例和具體數額。
一般而言,公證責任損害賠償糾紛的關鍵要素包括公證行為和公證主體的確認、公證機構或公證人過錯的確鑿證據、損害已經客觀發生或損害事實已經發生並可以量化的證據, 公證處或公證員的過錯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當事人的先前撤銷程式是否已經結束、司法請求程式的啟動、賠償範圍的確定以及訴訟時效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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