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4年1月5日,東澤園林業主委員會成立,並在國土和房屋管理局登記。 1月22日,東澤園業主委員會舉行委員換屆選舉。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部分變更,成立第二屆東澤園業主委員會。 房屋委員會會在更改後對委員會的註冊進行更改。
2024年1月12日,東澤花園業主委員會與廣州東澤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本折(以下簡稱東澤物業公司)約定由東澤物業公司管理東澤花園物業,管理期限為2024年2月至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 而東澤花園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在住所變更後決定重新聘任物業管理服務事業部,在報刊刊登招聘物業服務公司廣告,並致函東澤物業公司參與競標,東澤物業公司接到通知後,致函東澤花園業主委員會, 表明業主委員會公開招標未經業主大會授權,不具有代表性,不合法,不參加;同時,還表示不承認第二屆東澤園業主委員會的主體資格。 經公開招標,第三方廣州聯發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聯發物業公司)中標,東澤花園業主委員會與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自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聯發物業公司對東澤花園進行物業管理。 然而,東澤物業公司在合同期滿後拒絕撤回並交出物業管理材料,導致兩家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發生多次衝突。 東澤華以業主委員會為原告為由,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責令被告東澤物業公司立即退出東澤花園管理場地,並將物業管理權轉讓給聯發物業公司。 聯發物業公司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被告東澤物業管理公司辯稱,在東澤花園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中,參加投票的業主人數未達到規定人數的50%,不能作為有效票數,東澤花園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的第二屆東澤花園業主委員會違法, 房委會登記備案的東澤花園業主委員會是非法的。東澤花園業主楊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被要求命令房屋委員會撤銷第二業主委員會的註冊。 法院被要求裁定中止審理此案。 行政訴訟案件終審判決後,根據審判結果繼續審理案件。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已屆滿,原告業主委員會無權提起物業管理權轉讓訴訟,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東澤園業主委員會由國土房屋管理部門於2024年成立,並已取得組織架構**,應認定原告自2024年以來具有合法組織資格。 2024年3月11日,某區土地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了第二屆東澤花園業主委員會換屆成員變更,這是變更後業主委員會委員變更登記的審批,而不是業主委員會的變更登記。 因此,雖然楊業主以換屆程式違法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但爭議點在於其不滿的是第二屆東澤園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登記備案變更,而不是對東澤園業主委員會成立的訴訟。 因此,即使行政訴訟案件撤銷了某區土地房屋管理部門於2024年3月11日提出的變更登記,也不會影響東澤花園業主委員會的存在。 因此,楊立玉提起的行政訴訟結果與本案無關,不屬於依法必須中止訴訟的情形。
目前原告與被告的合同已經期滿並自然終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應轉讓東澤花園的物業管理權,其拒絕轉讓已構成侵權,妨礙了東澤花園的正常管理秩序。 判決如下:被告應立即解除東澤花園的管理場地,並將東澤花園物業管理的場地、設施及相關資訊移交給聯發物業公司。
第二屆東澤花園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導致的內部成員變動,不影響業主委員會的主要資格,不應中止試行。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被告完成物業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