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結婚16年後,來自江西上饒的男子陳先生發現自己的三個女兒都不是親生女兒,在被**舉報後受到廣泛關注和同情。 隨後,他起訴妻子餘女士離婚,並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和退還贍養費。 然而,法院駁回了他的要求,理由是它無法確定贍養費的確切數額。
陳先生和餘女士於2024年12月28日結婚,陳先生主要在上饒附近經營交通工具,每個月回家兩三次,妻子則留在家裡帶孩子。 2024年初,陳先生發現妻子涉嫌出軌,吵架後,妻子將小女兒帶回娘家,隨後就失去了聯絡。 於是,陳先生開始懷疑女兒的身份,在對三個女兒進行親子鑑定後,確認沒有乙個是自己的。 他跑去質問妻子,卻被妻子問:“血重要嗎?”
更讓陳先生震驚的是,他發現妻子不僅與已婚男子有染,還與另乙個男人同居,並生下了第四個女兒。 他認為妻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侵犯了自己的生殖權利和精神權利,決定起訴妻子離婚,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和返還子女撫養費。
陳先生的律師楊安明說,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丈夫有權向妻子追償精神損害賠償,並要求妻子退還一定數額的撫養子女費用。 他辯稱,妻子故意隱瞞其所生女兒並非陳某親生的事實,致使陳某違背真實意願撫養與陳某無血緣關係的4個女兒,而未承擔法定的贍養義務,符合“欺詐贍養罪”的構成要件。
但法院以無法確定確切的贍養費數額為由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陳某未提供實際的贍養費金額或相關證據,法院無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判例確定合理的贍養費數額。 因此,法院不予支援陳某要求返還贍養費的訴訟請求。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也認為,陳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妻子的行為對其造成精神損害,也未提供心理評估等手段證明。 因此,法院也未支援陳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陳某對法院的判決不服,認為法院沒有充分考慮他的實際情況,沒有公正保護他的合法權益。 他說,他已經任命了一名律師準備上訴,並繼續為自己尋求正義。
陳先生的律師楊安明也表示,將盡快啟動上訴程式,尋找合適的突破口,爭取為陳先生爭取合理賠償。 他還表示,他將繼續追究妻子的刑事責任,認為她的行為構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