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與保安發生衝突,在此過程中,店主摔倒受傷,起訴保安,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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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傍晚,王悠閒地在小區裡遛小狗。 突然,一輛陌生的車輛駛入小區,打破了寧靜。 王氏皺了皺眉頭,心中湧起一股不滿。 他覺得社群的安寧與安全應該得到保障,於是決定去找劉保安理論一下。
王直奔保安室,劉保安正忙著處理事情。 看到王先生進來,他停下了手頭的工作,禮貌地問道:“王先生,你有什麼事嗎?”
王某指著剛才開進來的車,生氣道:“那輛車是怎麼進來的?我不喜歡那樣,你應該想阻止這樣的車輛進入。 ”
劉保安解釋道:“王先生,這輛車是小區老闆的,他有權讓自己的車進入小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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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這個解釋,王某的情緒瞬間爆發了。 他提高嗓門,興奮地說:“你怎麼能這麼說?這個社群是我的家,我需要你保護我的安全和安靜。 ”
劉保安試圖平息王的怒火,他溫柔地說:“王先生,你先冷靜一下。 我會去檢視監控錄影,看看這輛車是如何進入大樓的。 ”
然而,王並沒有平息怒火,他開始推開劉保安,並感慨地說:“我不需要你查視訊!你必須馬上把那輛車開出來!”
劉保安試圖保持冷靜,他後退了一步,試圖與王保持距離。 然而,王某的情緒越來越激動,他開始毆打劉某。
在激烈的爭吵中,王突然倒在地上,痛苦地呻吟著。 劉保安立即撥打急救電話**,等待救援人員的到來。
在醫院,醫生告訴王,他的左手腕骨折,需要立即手術**。 王某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自以為是無辜的,是劉保安打傷了他。
於是,王決定起訴劉保安。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來看,本案中,原告王某與被告的劉某保安發生爭吵後,原告多次上前推搡被告,但被告保持克制,主動避讓,被告在整個衝突過程中並無任何違法行為,被告對原告摔倒造成的損害並無過錯。 因此,被告不構成侵權責任,不應承擔原告損失的賠償責任。
法律含義:本案提醒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發生糾紛,一定要保持冷靜克制,理性平和解決問題,退後一步,開天大開,不要因為小爭吵而造成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