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要講乙個比較有爭議的話題,那就是保險產品的安全性。
關於這個話題,業內一直存在很多爭論,由於對保險的看法不同,不同人群的立場不同,在這個話題上幾乎沒有辦法達成共識。
例如,保險行業的合作夥伴會認為,保險產品的安全性在所有型別的金融產品中名列前茅;大多數人會認為保險公司的安全性不如銀行,保險產品的安全性不如銀行理財
例如,保險公司最好的朋友普遍認為自己的保險公司是最安全的,而其他公司(尤其是中小型公司)則存在這樣那樣的風險保險中介公司的經紀人朋友普遍認為,大大小小的公司產品的安全性是相似的,即使是風險等級為C的公司,只要產品好,客戶也應該閉著眼睛購買,因為保險公司有保險保障。
事實上,很難從不同的角度判斷人們的想法和言論是否“絕對正確”,因為有時人們更傾向於相信“自我受益”的觀點。
此外,還有中國保險公司會不會破產、破產後保險保障將如何接手、保險保障會有多大、消費者權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等問題。 即使問中國銀保監會的決策者或領導,也不可能得到肯定的答案,因為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的很多事情要麼還沒有出現,要麼剛剛開始出現,參考意義有限
然而,尚未發生的事情並非完全沒有研究意義。 在今天的文章中,我只想從底層邏輯入手,幫助大家客觀分析中國保險產品的安全性。
與網路上很多分析這個話題的視角不同,我關注的不是我國的法律制度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保險監管部門制定了哪些監管規則。 我的出發點是,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真的有問題,彌補赤字的資金將來自哪裡,以及這些資金可以發揮多大的作用。
希望今天的文章能幫助大家全方位提公升保險意識。
注:為了方便讀者理解,筆者對文章中涉及的一些專業概念做了一定的“簡化”,部分內容可能不那麼嚴謹,敬請見諒。 )
在正常業務條件下。
第一道防線——儲備。
我們先從保險公司的正常運作開始,再來談談保險公司的準備金。
什麼是儲備金?通俗地說,準備金是保險公司放在自己的會計賬簿上並記錄其欠客戶多少錢的金額。
保險業務是客戶先向保險公司賠款,若干年後,保險公司在一定條件下(無論是理賠金、期滿金還是退保金)向客戶支付保險金。 因此,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向客戶開具的“借條”。
與一般的“借據”不同,保險公司無法準確預測何時將錢支付給客戶,甚至無法準確預測具體賠償金額,因此保險公司需要精算師根據一系列“精算假設”來“估計”欠款,以確定保險公司應該提前為該保單預留多少錢,以應對未來的開支。
長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總和通常是人壽保險公司賬戶中最大的負債組成部分,代表“保險公司此時欠客戶多少錢”和“保險公司為客戶預留了多少錢來應付未來的費用”。
*摘自大案保險創作營課程)。
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預留的準備金會超過實際支出,因為精算師在“估算”準備金時會採用“保守”的心態:留多總比不夠好。
而且,這種“保守”的估算方法不僅在精算師的專業守則中有所要求,而且在各種監管規則中也被監管部門要求。
例如,根據銀保監會2024年第182號文,雖然大多數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可以達到5%以上,但在評估責任準備金時,保險公司最多只能使用35%的投資回報率假設(一般人壽保險)降低了評估貼現率,並增加了對保險公司提供責任準備金的要求。
在監管層面,要求保險公司留出更多的準備金,這樣可以防止公司股東過早地將利潤放進自己的口袋,這樣既可以讓保險公司在日常經營中應對正常的理賠費用和期滿支付,也可以讓保險公司在經營出現小幅波動時直接使用更多的準備金來彌補不足。
因此,我們把“準備金”稱為保險公司在正常經營條件下的“第一道防線”。 也就是說,只要準備金充足,保險公司就很有可能不賠錢(這裡的“大概率”可以理解為“遠大於50%”,比如75%)。
在虧損操作的情況下。
第二道防線——資本。
如果保險公司業務正常,且理賠和費用符合保險公司當年預期,則該預留準備金金額將在後期轉為保險公司的利潤,歸屬於保險公司股東。
但是,如果保險公司經營實在不順利,理賠情況出現較為顯著的惡化,或者由於利率持續下降(指上世紀90年代的“價差損失丸”),或者重大投資失敗(比如近幾年很多保險公司踩到房地產投資專案), 使實際賠償支出大大超過當年預留的準備金(如果後期增加準備金,將被視為“虧損”或資產發生重大減值,這時就需要動用保險公司在虧損經營情況下的“第二道防線”——資金。
所謂資本金,是指保險公司股東為設立保險公司而投入的初始資本,以及保險公司在經營後期持續產生的部分利潤的積累。
*摘自大案保險創作營課程)。
任何經營活動都不是“空手套白狼”,因為企業的經營是有風險的,所以保險公司的股東必須用真金**作為資本金來“壓”這裡,監管部門才會同意公司的正常經營。 否則,一旦出現虧損,又會是什麼來“吸收”虧損呢?
因此,資本最重要的意義是在保險公司經營虧損時吸收損失。
要求保險公司股東留出足夠的資本,也是我國保險業非常重要的監管制度——償付能力監管制度。
什麼是“償付能力”?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三條的定義,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履行向投保人支付義務的能力。
因此,要保證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僅僅保證保險公司有正常的經營能力(即準備金評估準確、準備金充足)是不夠的,還必須要求股東提前撥出一部分資金來吸收損失。
整個償付能力監管的核心是“準備多少資金,最多能做多少業務”(例如,每1元資金,可以做7元業務)。
監管機構會根據公司保費規模、風險水平、業務結構等因素,為公司計算出“最低資本要求”,如果保險公司的資本金額超過監管機構的“最低資本要求”,則視為符合規則(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00%),可以繼續經營但是,如果保險公司的資本低於監管機構的“最低資本要求”(償付能力充足率<100%),則意味著股東的資本已經不足,需要補充。
在這一點上,保險公司的股東有兩種選擇:要麼注入資本以增加資本,要麼縮小業務規模(即降低公司的風險敞口),只有當償付能力充足率再次滿足監管要求時,他們才能繼續經營。
這時,可能會有朋友問:監管部門對“最低資本要求”設定了哪些規定?
事實上,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資不抵債”(即即使全部資金動用,仍無法償還所有債務),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已採用全球領先的“C-ROSS系統”(2024年剛剛修補公升級為“C-ROSS II”),採用複雜的計量方法,科學地設定保險公司股東應預留多少資本。
根據監管部門的說法,只要保險公司的股東為遵守監管要求而預留了資本,下一年破產的概率不會超過05%(可能)。
因此,我們把“資本”稱為保險公司虧損經營的“第二道防線”。 也就是說,只要資本充足,保險公司資不抵債的可能性就很小。
在極端的商業情況下。
第三道防線——保險保障**。
雖然我們在償付能力監管制度下對保險公司“資不抵債”有第二道防線,但值得指出的是,再多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也無法阻止保險公司100%陷入破產危機。
因為在某些極端情況下(儘管這種極端情況發生的概率真的很小,假設為 0。1%?在監管機構無法預見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會蒙受鉅額損失,即使保險公司已達到監管機構設定的“最低資本要求”,最終也會資不抵債甚至破產。
這時候,可能會有朋友說:監管部門難道不能允許保險公司的股東持有更多的資本嗎?資本越高(或償付能力比率越高),破產的可能性就越低
雖然這個道理是正確的,但也請大家理解,企業經營始終是在符合一定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防範風險。 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股東為了乙個極不可能的風險事件而被要求準備大量的超額資金,最終會導致股東放棄對保險業的投資。
監管部門也明白這個道理,所以當這種“極小概率”的極端事件發生時,我們似乎想不出其他的解決辦法,甚至責怪保險公司(因為可能真的是因為公司運氣不好),只能想辦法給有問題的公司去承保。
因此,在保險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的極端情況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第三道防線”——保險保障**就派上用場了。
保險保障**成立於2024年,是在原中國保監會、財政部、央行的指導下共同成立的“行業後備機制”。
這種“後備機制”的一般含義是,每家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其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直到達到一定的限額標準)向保險保障**繳納“保障費”,如果保險公司未來真的“資不抵債”,那麼銀保監會就可以用保險保障中的錢**來救助陷入困境的公司(如果公司最終沒有破產), 或直接賠償消費者,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不受損害(如果公司最終真的破產了)。
歷史上,保險保障**一共“四槍”(雖然第四次有點大驚小怪),分別救助了新華保險、中聯財產保險、安邦保險和宜安財產保險,其中前三家是保險保障**作為股東控制公司運營,公司整改後出售(人人保險股權依舊上市), 四是進入易安財產保險破產重整程式的“小洞”,沒有保險保障**沒有能力幫忙的情況。
不過,市場上仍有人表示:目前保險保障規模太小,救安邦後就沒錢了
其實在我看來,這種問題根本不是真的在問,而是質疑保險保障**能否得到“支援”。 或者換句話說,有些人總是想證明保險保障**沒用,我不認為這種初衷和動機其實是好的。
根據保險保障**官網顯示的最新資料:“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險保障**餘額(決算前)為1,82998億元,其中財產保險保障**113089億元,佔6180%;人壽保險承保範圍**6999億元,佔3820%。”
誠然,當年保險保障**花了600多億元救安邦,確實是壽險保障的全部家庭資金,如果再多一家超大公司需要救助(比如華夏,已經接手了),可能真的沒錢了。
因此,從理論上講,由於保險保障**的規模有限,確實沒有辦法同時為所有問題保險公司“挽救一切”,但我們不能得出“保險保障**無效”的結論。
因為壽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大多是長期合同,即使公司真的有問題(比如公司部分資產通過關聯交易被非法轉移),我們也可以“假裝”資產還在,從而繼續維持公司的正常經營。 換言之,理論上等到保險保障**結束對前一家公司的收購,再接管下一家公司,為時已晚。
而且,從我個人的角度來看,超過1800億元的保險保障總規模,足以“彌補”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可能面臨的損失。
要知道,絕大多數中小公司的註冊資本都在250億左右,保險公司的股東在做出任何決定(無論是承保業務還是投資)時,都不太可能冒著失去“淨資產”(即公司資本)的風險, 所以對於一家中小型保險公司來說,幾乎不可能爆出百億的雷聲。
而對於那些大型保險公司來說,這幾年的監管也非常嚴格,在安邦部門和明日部門出事後,再也不敢馬虎了,一旦出現問題,立即派出接管小組駐紮,所以這些公司都處於破產狀態,處於被接管的狀態, 同時,保險保障**和沒有紓困能力的可能性也很小。
此外,為防範極端金融風險,應對保險公司可能出現的“大而不能倒”的問題,2024年,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回收處置計畫實施暫行辦法》,要求資產規模超過3000億元的大型保險公司自行制定“回收處置方案”。
簡單來說,這種安排就要求大型保險公司在極端情況下提前預謀好“自救預案”,在重大風險事件面前,公司會採取哪些措施來維持企業的正常運轉,度過危機。
因此,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無論是中小公司,還是大公司,其實都有相當完整的“自下而上”和“自助”的安排,雖然我們不能100%確定公司不會出事,但在我看來,這足以讓廣大消費者放心。
此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已意識到,應進一步擴大保險保障**的規模。
2024年頒布的《保險保障管理辦法**》已經實施了14年,根據銀保監會2024年下半年工作計畫,新版《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肯定會在下半年完成。
新版《保險保障管理辦法》對多方面內容進行了調整,包括對過去不合理的表述進行了澄清和完善。 關於這個話題,我曾經做過一門專門講解新版《保險保障管理辦法》關鍵變化的課程,感興趣的朋友也可以學習一下。
在新版《保險保障管理辦法》中,有乙個非常重要的變化,就是擴大了保險保障的規模。
根據新版《管理辦法》中的繳費上限標準,以及2024年底我國保險業總資產,財產險保障**餘額應達到1470億元(財產保險公司2佔總資產45萬億的6%)),人壽保險保障**餘額應達到2140億(21佔總資產 39 萬億美元的 1%),總額為 3610 億美元,將是目前規模 1800 億美元的翻一番**。
不知道這樣的規模能不能讓保險業的朋友和客戶放心
整個金融行業。
最後一道防線——金融穩定**。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們一直將保險保障**視為保險業的“最後一道防線”。 然而,近年來,金融風險頻頻暴露,尤其是在房地產市場快速下行的階段,各行各業在野蠻擴張時期增加的槓桿作用,給整個金融行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保險業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為此,2024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重磅《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金融穩定法》實施後,將作為《銀行法》、《金融法》、《保險法》等基本法律的頂層設計和上層法律,保障我國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金融穩定法》中乙個非常重要的部分是,國家將設立“金融穩定保障”,覆蓋整個金融行業,使用順序在保險保障和存款保險之後。
對於我們保險業來說,這相當於保險保障之下多了一層保障,所以“金融穩定保障”可以看作是保險業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可以看作是整個金融業的最後一道防線。
7月21日,**新聞辦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我國金融穩定保障框架已初步建立,首批646億資金已募集到位。
646億元的金額不算太大,目前規模還不如保險保障大,如何籌集資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金融穩定保障”,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然而,這種機制的建立無疑將使中國的金融體系更加穩定,更能抵禦風險。
而且我們相信,在未來,隨著時間的進步,這個**的規模一定會越來越大。
另乙個重要的。
救濟基金** – 地方財政。
當然,作為整個金融業的“最後一道防線”,金融穩定保障**這筆錢可不是想用就用的。
目前,整個中國金融業的監管方向是“本土監管”,即如果地方金融機構真的有問題,除了要查處金融機構的問題(如背後股東的違法行為),還必須追究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責任。
河南村鎮銀行就是乙個典型的例子。 400億的窟窿,**沒有像救助包商銀行時那樣動用存款保險,而是直接要求河南地方**向受害儲戶“墊付資金”,同時查處了一大批河南金融系統**、幹部,其實**的態度已經很明確了,那就是“**事故**是負責任的”。
因此,在《金融穩定法(草案)》中也提到,金融穩定保障**的使用順序是在“省級人員**依法使用地方公共資源”之後進行處置。
這種監管和自下而上的思維,其實很有“中國特色”,在西方金融市場上幾乎不可能出現,這也讓我很感動。
大家大概可以這樣理解:監管部門的職責是保護我國金融機構的經營安全和承諾給老百姓的金融機構的權益(未寫入合同、不具備“剛贖回”屬性的權益不在此範圍內)。 如果金融機構確實遇到重大風險,無法按承諾支付,如果問題可以歸咎於當地監管部門的疏忽(如河南村鎮銀行事件),那麼地方政府就會用地方財政收入來解決問題,不會使用保險保障或金融穩定保障如果問題不能歸咎於當地監管機構的疏忽(例如,由於疾病發病率的嚴重惡化,或由於利率下降導致的嚴重利差損失),將使用最好的後備機制來彌補該問題。
看到這裡,我想有些朋友可能會說:用的是地方財政收入,而不是納稅人的錢?
請仔細想想,稅收是“二次分配”的主要方式,具有縮小貧富差距、增加社會穩定的作用。 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利用地方財政收入來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的穩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完全符合財政支出的原則。
簡言之,所有監管政策的最終目標都是增加我國人民對中國金融體系的信心。
關於保險的安全性。
我本來想簡單寫這篇文章,但最後卻發現自己留不住筆,寫了將近一萬字。
歸根結底,我之所以有這麼多要表達,一方面看到很多人不信任我們的保險業,我感到很著急,另一方面,當我看到很多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過程中,沒有充分客觀地表達自己對我國保險業安全機制的理解時,我感到無奈。
很多人想從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中找到一些“確鑿的證據”來支援自己的論點,無論是“保險公司不能解散破產”,還是“保險保障**最多80%和90%的保險合同利益”,其實是沒有辦法“全景式”看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全貌的。
而當我們從詳盡的研究和無休止的爭論中抽離出來,從更高更廣闊的視角去觀察和理解時,你可能會逐漸感受到金融監管的藝術和魅力,以及頂層制度設計者的善意。
此外,中國金融監管體系與西方的巨大差異和差異,以及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以人為本的監管體系,也給我帶來了極大的震撼。 這種震撼,是我這幾年在解讀行業監管政策、研究紅標頭檔案、揣明政策制定者用心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新認識,這可能是我這幾年最大的收穫,所以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
當我們把上述“四道防線”與金融業穩定相關的各種監管制度串聯起來時,就會對保險產品的安全性有新的認識和認知。
這種認知絕對不意味著我們應該極端地相信“中國的保險公司是絕對安全的”或者“買保險就是看保險條款,大小公司都是一樣的”,也不應該惡意誹謗“中小公司亂來肯定會出事”或者“保險保障**沒有辦法全額承保”, 但應該是“我們不應該否認任何極端風險事件的可能性,但基於我們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信任程度,我願意做出更符合我自己預期的判斷。
很多朋友可能會說,你好像沒說這句話,因為你沒有給我乙個具體的結論,也不知道在選擇保險的時候該參考什麼樣的標準。
我只能說,在保險產品安全這件事上,唯一確定的結論就是拍拍胸脯,說“肯定”、“肯定”、“肯定”,這些都有銷售人員的主觀立場。 乙個真正客觀的解釋總是給你留下一定的餘地,讓你根據自己的感知做出選擇。
人們不是在說,我們的一生都在為我們的認知付出代價嗎?
多了解金融監管,對中國金融體系更有信心,也許你會發現乙個不一樣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