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西市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社群矯正物件逾期報案、報案後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拒不配合社群矯正機關開展矯治工作、無請假外出、罔法多次違反有關規定被提請撤銷緩刑的案件。
8月11日,楊某某被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期限為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
黔西檢察院檢察官金濤正在督導司法機關社群矯正工作開展。
判決生效後,楊某某被移送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前西市司法局進行社群矯正,但直到9月26日,前西市司法局才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銷楊某緩刑的建議,並將相關檔案資料抄送千西市人民檢察院。 黔西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鄧成峰介紹。
隨後,辦案檢察官查閱了與楊某管教組成員、監護人、鄰居、村幹部的談話筆錄,並與社群矯正工作人員進行了溝通,核實了執法人員履行職責和楊某某請假外出的真實情況。
黔西市司法局工作人員李文群介紹,9月11日,楊某某因逾期報送被黔西市司法局訓誡一次,楊某某當時簽字蓋章,確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但是,從9月13日開始,楊某某未請假就外出,期間社群矯正人員多次聯絡楊某某,勸說他回國教育,告知他,如果確實需要將社群矯正執行地改到另乙個地方,應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且擅門不得擅自外出辦理,必須遵守社群矯正監督管理規定,但楊某拒絕返回執行地接受社群矯正。
經審查發現,楊某某曾因未按時向社群矯正機構報到、不悔改、藐視法律權威、擅自脫離監管、拒絕配合社群矯正工作人員監督管理等行為受到訓誡一次,其行為違反了《社群矯正人員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群矯正法》,並符合提出有期徒刑執行請求的條件,同意黔西市司法局撤銷楊某撤銷緩刑的建議。
10月16日,在黔西市人民檢察院同意黔西市司法局撤銷楊某撤銷緩刑建議後,黔西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楊某原判緩刑,將其送監執行原有期徒刑10個月。
貴州** 天燕新聞記者 翟培生.
編輯:周楊.
二審:謝朝正。
三審李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