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是全球最具競爭力的開放經濟體之一,擁有優越的商業和投資環境,是公私合作和技術創新的主要倡導者,這種前瞻性的做法可以為企業在該地區的擴張和創新提供必要的支援,這使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選擇在荷蘭設立分支機構,以便更好地了解終端客戶並掌控**鏈條, 立足荷蘭,輻射整個歐洲市場。
在荷蘭,可以申請合併申報表,換句話說,在荷蘭,母公司可以與多家子公司組成“財務單位”,以合併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這些企業可以抵消其損益,資產從乙個企業轉移到另乙個企業,以及企業之間的交易,都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為了符合“財務單位”要求,母公司必須擁有子公司95%的經濟和法律股權,母公司和子公司必須在同一財政年度。 在某些條件下,荷蘭常設機構(PE)和外國公司也可以算作“金融單位”。 在“財務單位”下,相關企業整體稅負最輕,現金流最經濟,為企業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和優惠措施。
什麼是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是荷蘭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設施作為獨立企業運營。 營業場所用於向第三方提供商品或服務。
常設機構
商店或其他永久銷售網點。
帶辦公室的車間或工廠。
非常設機構
倉庫倉庫。 專門從事輔助活動(如研究、廣告或提供資訊)的機構。
打算出租的度假屋。
在荷蘭,常設機構主要通過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來運作。 具體步驟包括:
決定公司型別,荷蘭有六種主要型別的公司,每一種都有自己的優勢和特點。
為了制定公司章程,在起草公司章程時可能需要公證人的參與。
檢查公司名稱的適當性和可用性,可以在荷蘭工商會 (KVK) **完成。
在當地商會的商業登記處註冊公司並獲得註冊號。
在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登記。
在荷蘭的一家銀行開立賬戶並匯入資金。
完成所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程式,以正式運營公司。
2024年,荷蘭財政部發布了乙份與荷蘭稅收協定政策有關的檔案,旨在加強對離岸活動產生的利潤徵稅的權利,取代了2024年2月11日的檔案,並在關於常設機構定義的規定中增加了一項具體規定。 根據這項新規定,如果企業在荷蘭設有常設機構,並且該機構參與控制或管理離岸活動,則該企業將被視為在荷蘭開展了相關活動,並將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這一延期也適用於就業收入和消除雙重徵稅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4年起,荷蘭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實施了新的預扣稅制度,並增加了實質性要求:荷蘭的企業納稅人(包括實體或常設機構)在向位於荷蘭的關聯實體支付或支付集團內部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時,必須向荷蘭的企業納稅人(包括實體或常設機構)支付或支付集團內部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在低稅管轄區或歐盟非合作稅務管轄區217%的預扣稅。 所謂低稅管轄區,是指法定稅率低於9%的管轄區;歐盟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上的司法管轄區是指與歐盟簽訂了稅務資訊交換協議但尚未有效實施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規則的司法管轄區。
此外,還將對濫用的付款徵收預扣稅,例如向混合實體或向低稅管轄區或歐盟非合作稅務管轄區名單上的國內常設機構分配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的實體所在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付款或應付賬款。從分支機構或常設機構分配給外國總部的利潤無需繳納股息預扣稅。 國外收入在荷蘭是免稅的,因此在國外徵收的預扣稅不是荷蘭所得稅的抵免,而是可用於抵消向外國母公司償還股息時應繳納的預扣稅,最高不超過對外分配的股息的3%。 荷蘭企業應合理利用稅收政策,進行有效的稅務籌畫,降低稅收成本,確保財稅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