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的李某通過平台諮詢了凱諾律師,表示自己家兩畝多的耕地因**工業專案建設被徵用,但除了自己兩畝多的耕地外,還有他新建的房屋。 一開始,李家人非常支援當地相關部門的徵收工作,認為通過徵收,不僅可以改善一家人的生活,還可以搬遷到環境、交通、醫療等更方便的地方。
然而,讓李家人沒想到的是,在看到有關部門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的那一刻,他們直接傻眼了,從補償安置方案來看,每畝只補償了2萬、3萬塊耕地,房子也只是按照不足10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因此,為了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李某拒絕了有關部門的搬遷要求,在與家屬商量後拒絕與有關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因為在李某看來,如果和當地有關部門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那麼難免對自己很不利,以後的生活肯定不會像現在這樣好。
在實踐過程中,像李某遇到的情況一樣,很多被徵用人也遇到過,大部分被徵用人都會一致同意,當他們看到補償方案中的補償標準時,為什麼補償標準這麼低,土地被徵用了,現在補償這麼低, 而未來的生活肯定會成為乙個問題。
事實上,拆遷補償問題一直備受大家關注,成為頻頻討論的話題。 那麼,拆遷補償金低到底是什麼原因呢?下面就給大家講講律師辦案的經驗吧。 其實我們在昨天的文章中已經講到了影響拆遷補償的三個原則,今天我們就給大家講兩個影響拆遷補償的原則,廣大被徵用人一定要注意。
1、相關薪酬標準未及時調整和公布。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依法足額及時繳納徵地,並補償農村村民住房費、其他地上附著物和苗木等,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其中,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各區土地綜合價格確定。 制定地區土地綜合價格,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狀況、土地產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著物、苗木的補償標準,由有關部門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中可以了解到,土地補償安置補貼的標準通常由地方有關部門制定的徵地區域綜合地價確定,但徵地區域綜合地價需要每三年重新調整或公布一次。 但從實踐來看,一些地方會在被徵地綜合地價公布後很長一段時間後,對被徵地的綜合地價進行調整,在此期間如遇土地徵收,有關部門仍按被徵地原綜合地價對被徵地農民進行補償, 那麼被徵地農民最終得到的補償自然會特別低。
因此,凱諾律師在此提醒大家,遇到徵地問題後,一定要先檢視當地徵地區域綜合地價(自2024年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徵地區域地方綜合地價已在全國範圍內公布),一旦發現徵地區域綜合地價已超過三年, 那麼,這個時候,廣大被徵地農民需要注意,很有可能被徵地人會按照徵地區原有的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建議被徵收人可以投訴並報告上一級相關部門反映這個問題,特別是如果新徵收區的綜合地價已經公布,而徵收方仍按照舊區的綜合地價進行補償和安置, 然後,被徵地農民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2.需要補償安置的,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容易出現各種不予補償、不安置安置的情形。比如我們經常有極少數的徵收人只補償房子的一部分,而對另一部分則不補償,尤其是農村的房子被拆的時候,經常有人說他們蓋了一棟三層樓的小樓,而且已經很多年了,現在徵收人因為各種原因拒絕做對。
二三層房屋得到補償和安置,它認為二層和三層房屋超過了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
二、三層房屋後來擴建,屬於違法建築,因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二、三層房屋將不予承認和賠償。
此外,在一些拆遷專案中也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認為被拆遷的房子已經是破舊的房子,所以賠償金不會太高,給當事人的賠償金已經超過了安全住房的標準。 那麼,拆遷破舊房屋的補償能否只按照最低標準進行呢?顯然不是,有關部門以房屋太舊等為由,給被徵收人拆遷的補償很低,這顯然是他們的套路。
如果擴建已經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並且已經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那麼原則上不宜將其認定為違章建築,即使沒有經過手續的房屋(沒有相關審批手續、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只要符合歷史遺留問題,符合登記賠償條件, 那麼有關部門不得以房屋“無證”為由直接拒絕將這部分房屋納入補償安置方案範圍,否則會侵犯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拆遷補償縮水的另乙個原因是,在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中,一般都是按照戶籍人口進行補償安置,特別是在被徵收人選擇置換產權的情況下,如果有未被認定為家庭成員的人, 那麼整體拆遷補償就低了,拿到的安置房面積自然就減少了幾十平方公尺。
對此,凱諾律師最後提醒大家,面對被徵收方因種種原因減少,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注意相關部門的行為,如果不了解或不清楚,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 及時尋求法律幫助(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