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穗立律師案legal cases
案情:
2024年10月,原告秦某及其父母經介紹,與被告王某及其父母達成一致,秦某與王某確認了戀情。 後來,雙方約定於2024年10月x日訂婚,xxxx年10月x日結婚,訂婚彩禮6600元,婚前彩禮10.68萬元。 原告及其父母約定於2024年10月x日請人向王某寄出訂婚彩禮6600元,並在婚禮當天約人向王某寄出婚禮金10.68萬元。 秦某和王某在xxxx/x/x上按照民間習的說法結婚後同居,同居期間,原告在申請結婚證時得知王某未達到結婚年齡,王某在原告家同居後整天玩手機,從不幫原告父母做事, 連家務都不做,聲稱自己來原告家是為了享受幸福。因為原告及其父母認為原告有二級肢體殘疾,所以對王某的行為屈服了,但王某並不珍惜,在xxxx/x/x日,王某明確告訴原告及其父母,他要出去工作,並強調自己不會回原告家, 之後,王某立即收拾好隨身物品離開了原告家,在原告及其父母的多次要求下,王某明確表示不會回原告家。綜上所述,秦某與王某相識僅3個月就按照民間習結婚同居,原告作為二級肢體殘疾,向被告支付了高額的彩禮11.34萬元結婚,王某明確表示不再與秦某同住,並於xxxx/x/x離開了原告的家。
結果: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以婚姻方式索取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習習俗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認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當事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居住的;(三)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原告秦某與被告王某1婚後同居不到9個月,據民間習稱,王某目前只有19歲,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王某自xxxx年離開原告家後就沒有與原告同住,客觀上雙方結婚的目的已經無法實現,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彩禮的主張應予支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的解釋(一)》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 判決如下:被告應當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連帶退還原告秦某支付的彩禮,共計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