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宜昌,一名男子與女友分手後,心神不寧,於是在前女友所在單位等多個公共場所找了一位村民,掛上了紅底白字的橫幅“恭喜某某,無縫踏上兩條船”。 前女友報警後,警方逮捕了該男子及其同胞。
*:澎湃新聞)。
據了解,前女友發現工作場所等公共場所出現印有她名字的橫幅後,她的第一反應是懷疑前男友鄭某幹的,但她沒有證據,於是第一時間報警求助。
接到前女友**的舉報後,辦案的民警證實了前女友的猜測,但警方發現,鄭某的同胞嚴某當時也為鄭某提供了幫助,即兩人聯手掛了這些橫幅。
警方逮捕鄭某、閆某後,鄭某承認自己訂購了這些橫幅,閆某也承認鄭某曾向他求助。
有網友認為分手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鄭某怎麼可能來這裡報復前女友呢?難怪他們分手了!
也有網友認為,從橫幅內容來看,估計前女友在兩條船上被發現後會分手,這是有原因的;
但也有網友反駁,證據呢?你不能僅僅因為你的前女友很快找到新男友就假設你的前女友正在踩兩條船,對吧?
目前,**已決定對鄭某、閆某侮辱他人的行為進行處罰。 因此,基本可以肯定,鄭某所說的話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也就是說,鄭氏是一種猜想和猜測!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何評價這件事呢?
首先,如果鄭某認為前女友犯了不法行為,給他造成了經濟或精神上的損害,他可以依靠***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不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民事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即使只是在道德上是不允許的,也是一種不法行為,因此,只要不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侵權方就可以主張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注意力!鄭某作為主張方,負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
換言之,如果鄭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前女友有過錯,那麼他的主張就沒有事實依據,法律也不會支援。 從拘留和懲罰**的決定來看,他也無法舉證。
其次,無根據誹謗他人,從民法角度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侵犯公民名譽權。
《民法典》第1024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譽權。 聲譽是對公民主體的性格、聲望、才能和信用的社會評價。
鄭某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在多個公共場所懸掛橫幅,對前女友的社會評價產生負面影響,其行為實際上是誹謗,侵犯了前女友的名譽權。
最後,民事侵權不僅需要承擔制止侵權的責任。
《民法典》第995條還規定,民事權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訴訟時效的規定不適用於受害人要求停止侵權、消除障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正式道歉的權利。
總之,民事侵權至少要承擔制止侵權(去掉橫幅)和消除影響的責任。 但是,只要前女友認為有必要,甚至對她造成精神損害,她也可以主張鄭某、閆某承擔包括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甚至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民事侵權責任。
最後,這個案例具有警示和教育意義!希望廣大網友一定要以此為警示,不要因為一時的迷茫而違抗法律,否則成年人就要為自己的衝動行為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聽@Juan的意見!讓我們從實際案例中看生活,學習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