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月財務新規概述。
一、新規範圍及內容:11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路金融協會等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和交易所共發布32項重要新規, 包括27份正式檔案和5份徵求意見稿,涉及一級業務、一級業務、綠色金融、網際網絡金融,以及國別風險管理、案例預防管理資本管理等領域。
2. 重要內容和肖像:
監管改革:隨著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三定”規劃的實施,“一委一行一局一會”金融監管新框架正式確定 商業銀行:《商業銀行資本金管理辦法》《銀保刑事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等三部重磅銀行業新規在資本市場發布: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11月交易所將繼續密集發布新規,涉及行業標準化、IPO等重大法規 交易、基礎設施、基礎設施建設等綠色金融: **中國市政協會等印發了《全國碳達峰試點建設方案》、《關於加快建立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的意見》、《綠色債券久期資訊披露指引》、 等等 3.主要變化和趨勢
促發展防範風險:承接近期財經會議精神,11月新規一方面促進民營經濟、社會資本合作,圍繞“五大條文”提供金融支援,另一方面更新優化各項風險管理要求,穩健快速推進標準化建設:證監會、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關於加強行業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網路金融協會發布《金融資料資產管理指南》等9項標準,提出標準推廣, 監管趨勢引導業務規範化發展 資本市場持續推進改革:圍繞“推動深化和鞏固一級發行登記制度、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大力提公升上市公司質量、推進資本市場高水平制度開放”等資本市場四項重要任務新規近期密集發布。
2.11月份重要財務工作會議及要點。
11月,召開多場重要的金融相關工作會議,全面體現了“促發展、防範風險、講實效”的主政策路線和監管預期。
3. 快速閱讀關鍵新法規。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部機構和人員配置條例》和《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配置條例》。
關鍵詞:職能調整、機構設定、人員配置。
On 十一月 10, 202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發布“三個決定”方案,“一委一行一局一會”金融監管新框架正式實施。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PBOC)新賦予了其對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 新設資產管理機構監管司、科技監管司、金融機構准入處分司、機構回收處置司等6個司局行政處罰局、監察局撤銷併入信託監管部、創新業務監管部、保險中介監管部等多個部門局。 中國證監會:新增納入非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公司)債券的審查範圍。 調整後,證監會共設立19個董事級機構。 成立了綜合行動司,並撤銷了資訊中心和投資者保護部。 此次調整突破了制度邊界,將各類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所有金融活動納入金融監管全面加強機構監督、行為監督、職能監督、滲透監督、持續監督等“五大監督”。同時,加強了財務監督審計職能的內部治理。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管總局)。
關鍵詞:資本管理。
修訂後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構建差異化的資本監管體系;全面修訂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商業銀行必須制定有效的政策、程式、制度和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完善資訊公開標準。旨在引導商業銀行通過資本槓桿優化調整資產結構在不降低資本要求的情況下實施差異化資本監管。
《銀行保險機構刑事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管總局).
關鍵詞:刑事案件、風險防控。
強調“預防為主、前門前行、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法人主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屬地監管、融入日常生活”的原則。 突出法人主體責任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階管理人員等在刑事案件風險防控中的職責和任務。明確了銀行保險機構在重點制度、重點領域、重點措施、資訊化建設、案例預防評估等方面的主要任務。
關於加強行業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中國證監會、國家標準委員會)。
關鍵詞:行業,行業標準。
《指導意見》提出六項主要任務,包括:促進業務與標準化深度融合、培養行業主體標準化工作意識、加強重點領域標準供給、完善標準化工作體系等加強標準執行,加強規範化人才培養。《指導意見》對行業標準化發展作了全面部署,是資本市場標準化工作長期規範化、科學化、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指導性檔案。
《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管總局)。
關鍵詞:國家風險,風險管理。
時隔13年,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對舊版《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修訂,公升級為《辦法》。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國別風險敞口的計量規定分工國別風險管理責任、國別風險轉移標準、國別風險等級識別、國別風險準備金的提供,以適應中資商業銀行“走出去”、全球化程度不斷提公升的新時代特徵。
《信託公司監管及分類分類暫行辦法》(國家金融監管總局)。
關鍵詞:信託公司、監管評級、分級分類監管。
為加強對信託公司的差異化監管,在監管評級中體現新的監管標準和指導,《辦法》主要明確了監管評級的要素和方法評級機構實施流程、系統性影響評價的要素和方法、分類監管的原則和措施。未來,信託公司的評級結果和系統評估結果將影響其市場准入、業務範圍、監管標準和監管資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