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司法統一,完善酒駕治理體系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周廣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酒後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執法司法規範性檔案。 《意見》對2024年《關於辦理酒駕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行了全面完善,體現了問題導向、系統思考、綜合治理的理念,貫徹嚴格依法辦案、寬嚴相濟的執法和司法政策理念。
一、規範統一執法和司法標準。 《意見》統一規範了立案、起訴、緩刑、罰款、行政處罰等標準,有利於解決各地執法和司法政策標準不一致的問題。
1、辦案不均衡的問題。 《意見》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節”的模式確定刑事定罪標準,更加科學合理。 《意見》堅持刑事一體化思想,堅持犯罪構成要件概念,進一步明確“道路”、“機動車”等酒駕危險駕駛構成要件的認定,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意見》規定,因急救傷者病者等緊急事由被迫駕駛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行為不能阻止,但預期概率低,或者有其他情有可原情形的行為,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意見》強調,要對危險駕駛行為的抽象危險性進行實質性判斷,使其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質特徵,醉酒程度較高或者有情節較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規則更符合刑法中的謙虛原則,也體現了執法和司法機關從嚴治法、為人民伸張正義的精神,這樣的執法和司法理念應該得到人民群眾的高度認同。
應當指出,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關於刑法溯及既往的精神,為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意見》確定的刑事定罪標準僅適用於正在辦理的待審案件和新發案件。 已經判決的案件應保持不變。
二、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兼備是中國的基本刑事政策,適用於包括酒駕案件在內的所有刑事案件。 危險駕駛罪在中國刑法中屬於輕罪,最高刑罰為六個月的拘留和罰款。 《意見》按照“酒後危險駕駛+醉酒程度+有無情節”的模式確定了從寬從嚴的具體標準,可以做到寬序、寬嚴、處罰適當,有利於持續推動形成“酒不駕、 以及開車不喝酒“在全社會。比如,《意見》設定了15項從重情節,表明司法機關對嚴重酒駕行為態度狠;並規定了緩刑一般不適用的10種情形,突出了實際危害後果發生、酒駕危險性高、加害人主觀惡意等案件辦案的嚴重性,避免部分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意見》強調,酒後駕車刑事處罰不僅要關注危險駕駛罪,還要重視交通事故、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較為嚴重的犯罪的適用。 《意見》規定,酒駕情節明顯較輕,危害不大的,不予提起犯罪追究,即給予行為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初犯、偶犯的酒駕行為人從寬處理, 而且人身危險性小,能有效減少社會對立。同時,《意見》還規定了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從寬處罰情節,明確了行為人情節輕微的,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
3.堅持綜合政策和系統治理。 《意見》突出了嚴格管理酒駕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網路和規則體系,強調公安機關要依法嚴肅查處酒駕行為,司法機關要嚴格平等適用法律,強化刑事處罰的普遍預防作用。 《意見》明確了對情節嚴重的酒駕行為要嚴格查處,嚴格抓案快節奏,嚴格加強執行銜接,確保酒後駕車管理更加嚴實實,司法資源投入更加有效,重點懲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酒駕行為。 《意見》明確,對酒後駕駛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吊銷駕駛證、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避免形成處罰漏洞。 《意見》增加了對血液酒精含量評價過程錄音錄影的規定,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應當在30日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切實提高司法效率;酒駕案件的調查取證、起訴和審判更加規範和嚴格。 《意見》還從普法、協同治理、服刑人員教育改造等方面提出了綜合措施,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酒後駕車違法犯罪的發生,促進形成和諧良好的社會氛圍,全面提公升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