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依法嚴格辦案,全面治理酒駕
推進輕罪治理體系現代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梁根林,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
自2024年《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在路上駕駛機動車”定為危險駕駛罪以來,酒後駕駛刑事犯罪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和法治程序的推進,人民群眾對良法善治、個人正義的期望不斷提高。 為應對這一新形勢新變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進一步規範和統一依法懲治酒後駕違法犯罪的執法和司法標準,建立酒駕案件管理機制,為對日益增多的輕罪案件綜合治理提供借鑑,必將為推動我國輕罪治理現代化發揮重要引領作用。
一、堅持依法對與犯罪刑相適應的犯罪規定,依法認定和懲治酒後駕車犯罪。 《意見》根據《刑法》第三條和《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綜合考慮了血液酒精含量和酒駕情節,嚴格界定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酒後危險駕駛罪的“醉酒”、“道路”、“機動車”等構成要件, 規範統一酒後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法律適用標準。根據《意見》第四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公升以上的,屬於酒後駕車,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立案。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不予立案。 酒後駕駛是否明顯輕微且未造成多大危害的,應當根據《意見》認定其具有“醉酒”、“道路”、“機動車”構成要件,依照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查判斷。 符合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情形,沒有第十條規定的加重情節的,可以認定酒駕情節明顯較輕、危害不大,不屬於犯罪。 具有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同時又具有第十條規定的加重情節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將《刑法總則》的規定與《刑法具體規定》的具體構成要件結合起來,共同認定酒駕罪,符合犯罪合法性原則和依法認定犯罪的精神。
二、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兼顧事實、兼顧法律原則、兼顧合理性,實現三效統一。 從寬與嚴相通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意見》在酒駕案件辦理的各個環節都貫徹落實了這一政策要求,做到從寬、嚴、刑罰適當。 《意見》第十條在總結執法和司法審判實踐經驗、細化司法裁判規則的基礎上,詳細列舉了常見、多發、處罰嚴的15種酒後駕車情形。 是否立案、是否起訴、是否定罪、是否免除、是否宣告緩刑以及如何逐案確定量刑,均適用本規定。 第十四條進一步規定了酒後駕駛的10種加重情節,一般不予緩刑。 第十六條規定,酒駕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構成假想共同犯罪的,依照較重處罰的規定定罪,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共事務、毆打民警等犯罪的,依法合併處罰。 這些規定反映了刑事政策的要求,即從嚴處理酒駕案件,從嚴懲處。
《意見》第十一條列舉了應當從寬處理的五類酒駕情形,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先後規定了酒駕情節顯著輕微、未定罪的緊急避讓、未定罪的不起訴、情節較輕的酒駕緩刑等。 例如,明確了在緊急醫療後送等緊急情況下酒後駕車可以受到緊急避讓的處罰,如果車輛在短距離內移動或在沒有加重情節的情況下交出車輛,則不得被視為犯罪。 這些規定兼顧事實、法律原則和合理性,體現了從寬處理酒駕案件的刑事政策要求,突出了依法定罪、合理有罪的現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助於克服機械執法和教條式的司法思維,縮小定罪範圍, 消除刑事處罰,減少社會對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犯罪與治理並重,推進輕罪治理現代化。 作為當今世界上最安全的國家之一,我國社會治安總體良好,與此同時,犯罪形勢和犯罪結構正在發生重大變化,以自然犯罪為主體的嚴重犯罪案件數量和比例有所下降,以法定犯罪者為主體的輕罪案件數量和比例顯著上公升。 針對輕罪案件的違法性質、危害程度、發生規律和治理需求,如何建立健全輕罪治理機制,實現輕罪治理體系和治理方式的現代化,是我國當前和今後乙個時期面臨的新挑戰。 針對這一時代的挑戰,《意見》提出了懲防結合的總體要求,建立了相應的執行銜接、案件管理與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等機制。 《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不起訴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適用非刑事處罰措施。 第二十條採用“輕重”的解釋規則,確定“酒後駕駛是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嚴重行為”。 無論酒後駕車是否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吊銷行為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對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酒後駕駛違法者,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法》關於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規定,給予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 該規定明確了酒駕必須處罰的原則,確認了未追究刑事責任的酒後駕車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在辦理酒駕案件時實現了執行與執行的銜接。
《意見》在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遵循法定程式、依法保護當事人權益、保證辦案質量的基礎上,構建了酒駕案件辦案機制,明確了酒駕案件取證要求,對推理機制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具體安排。 訴訟時限、強制措施、社會調查評估、文書製作、案卷、法律文書的流轉送達等,為酒駕案件辦理開闢了快速通道,將大大促進酒駕案件辦案全流程的質量和效率。《意見》關於普法、統籌治理、教育轉化的綜合治理措施,有利於克服“逐案辦案”的慣性思維,真正體現懲防結合、懲治與治理並重的現代化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