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授權審批管理系統
部分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公司在經營中的融資行為,降低融資風險,制定本制度。
第2條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批准的募捐活動相關的所有人員。
第3條 籌資的定義。
本制度所稱融資行為,是指為生產經營活動需要,通過向銀行借款、發行債券或**籌集資金的過程。
第四條 本系統募集資金分為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
1 長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以及通過發行**或發行一年以上債券籌集的資金。
2 短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資金,包括商業票據、商業信貸、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短期借款等。
部分章授權和批准內容
第五條 資助授權方式。
公司融資授權方式以授權委託書為準,授權分步執行;口頭通知和越權被視為無效。
第六條 募捐授權程式。
1、總經理授權財務部經理全權負責募捐活動。
2 財務部經理將具體籌資活動的責任委託給籌資主管,包括編制籌資預算提案和具體籌資計畫。
第七條 籌資概算和專項籌資方案的審批程式。
1、財務部經理委託募資主管編制募資預算方案和具體募資方案,然後簽字報送CFO。
2、財務總監對融資預算和融資方案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簽字報送總經理。
3、總經理負責審批募資預算方案和具體募資方案。
第八條 短期貸款審批權。
1、財務總監審批限額:10000元(含)10000元。
2、總經理辦公室審批限額:10000元(含)以上。
第九條 超額借款,經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 10000元以上的融資,經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批准。
第十一條 公司募捐的審批應當分級進行,禁止跳過審批級別。
第十二條 對因上級批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人員,對情節輕微的公司進行經濟責任調查處理,違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部分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批准之日起執行,修改後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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