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央視12月9日報道,12月4日,廣東陽春市一名13歲男童被同學毆打致腦溢血,至今仍昏迷不醒。 昨日,央視記者走訪了受害者目前所在的廣州珠江醫院。 國內一位頭部創傷頂級專家在會診中表示,患者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搶救難度極大,醫院專家團隊將繼續盡最大努力進行治療。
傷者仍在廣州珠江醫院ICU**(受訪者供圖)。
課間休息時被毆打。
12月7日晚,在廣州珠江醫院住院部,遇難者家屬廖叔叔向央視記者講述了這一事件。 12月4日上午9時許,侄子在教室裡被同學毆打。 上午9時30分,侄子被送往鎮衛生院,後因病情危重轉至50公里外的陽春市人民醫院。 陽春市人民醫院當日12時04分出具的接待記錄顯示,患者處於“深度昏迷”狀態,昏迷3小時,診斷為腦疝、腦出血,擬收治ICU科室急診手術。
陽春市人民醫院門診病歷(受訪者供圖)。
據陽春市教育局發布報告,由於雙方發生爭吵,陽春八家中學八(三)班學生江某某將同學廖某某推上了班級教室的講台。 在班同學黃某某的協助下,江某某用掃帚擊打廖某某的後腦勺,然後迅速用拳頭打在廖某某的頭部。 事發時,正值大休會期間。
據報導,班主任發現廖某某受傷,立即通知校醫,並撥打120急救**。 校醫陪同八家衛生院醫生將傷者送往衛生院治療。 當天上午11:00左右,傷者被轉移到陽春市人民醫院接受治療。 12月5日,傷者被轉移到廣州珠江醫院接受治療。
中午12點左右,我在陽春市人民醫院門口接到人,當時孩子瞳孔放大,身體抽搐。 廖叔叔說。
受害人的叔叔黃先生在接受央視記者採訪時表示,家屬事後從同學和老師那裡了解到的資訊,與當地教育局發布的通知內容不符。 “他被三個人毆打,先是用衣服捂住頭,然後用掃帚棍擊打後腦勺三下,孩子回到座位上不久就倒下了。 ”
陽春市八家派出所表示,此事已被列為刑事案件,案件已移送陽春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正在依法處理。 6日晚,當地鎮代表向家屬透露,**逮捕了“3人,其中一人被刑事拘留,另外2人被送往茂名一所教育學校”。 在這三人中,一人超過14歲,兩人超過13歲。
廖叔叔說,教室裡有兩個監控攝像頭,但學校表示,監控**已經交給公安,家人一直無法檢視,根據監控無法還原事件。 “我聽說我被毆打是因為我沒有幫助做作業。 孩子平時溫順乖巧,成績一般,從來沒有老師舉報過他和同學之間的爭吵。 ”
12月7日,陽春市教育局相關工作人員回覆中央廣播網記者稱,市內已成立專案組,組織八家鎮等公安、教育、衛生等單位開展傷員救治、調查工作。 以及有序地安慰傷者家屬。”
這家人希望能出現“奇蹟”。
醫生說,孩子的希望只有萬分之一。 12月7日,兩名遇難者家屬告訴央視記者,患兒目前無法自主呼吸,腦水腫嚴重,感染指標高,心跳微弱,仍處於危險之中。 他們希望自己的孩子得到最好的**,並等待奇蹟發生。
傷者父親在醫院等會診(記者羅世偉習央視攝)。
12月8日上午,央視記者走訪廣州珠江醫院神經創傷重症監護科時,看到幾位家屬早早來到科室走廊等候。 國際神經創傷協會會長、國家腦創傷與神經重症監護負責人江繼耀教授主持了當天的會診工作。
太重了,為時已晚,但儘管如此,我們並沒有放棄,專家團隊將全力以赴,盡一切努力挽救。 江教授在會上介紹,孩子被毆打後,血管破裂出血。 雖然在第一時間被發現和處理,但畢竟鎮上的醫療條件不足,在轉移病人的過程中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 搶救第4天,患者病情仍未好轉,搶救難度十分艱難。
現場一位家屬告訴央視記者,他8日碰巧遇到江教授在珠江醫院講課,“估計後期很難請到這麼一位頂級專家,希望他能繼續參加。
另一位主治醫師在會診後表示,患者目前腦功能較差。 由於患者年齡較小,其他器官功能可以維持。 目前,他的心、肺、肝功能也有問題,但主要問題是大腦。 結合他的年齡,身體其他部位的器官功能還可以,質量可以保持。 ”
兩名中學教師代表出面支付患者目前的醫療費用。 襲擊者的家人沒有挺身而出。 “我不認識打手的家人,他們沒有和我們聯絡過,沒有乙個人。 廖叔叔說。
律師說,傷害他人的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央視記者就此事採訪了廣東眾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潘翔。 潘翔律師表示,《刑法修正案(11)》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小甚至一些惡性暴力犯罪案件的社會現象——針對具體犯罪,通過特別程式將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由原來的14周歲降低到12周歲。
潘翔解釋說,根據修改後的刑法,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搶劫罪、販毒罪、縱火罪、散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傷人,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起訴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在本案中,如果被害人從危及生命的危險中獲救,其傷勢很有可能被評定為重傷,屬於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範圍。 行為人之一不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能否依照刑法規定准許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確定。 潘翔說。
本案涉及的相關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據潘翔分析,《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造成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傷人,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還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六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管分;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門的矯正教育。
傷者家屬是否負有法律責任?潘翔分析,關於本案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因此,在民事賠償問題上,施暴兒童的父母應依法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潘翔還提到,《民法典》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校習和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傷害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本案中學校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取決於學校是否負有無窮無盡的教育管理責任,是否有過錯。 但無論如何,施暴者的父母應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